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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英语: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简称供销总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同时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成员。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共有1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理事会管理出资企业、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监事会设办公室。

沿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前身可以追述到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的合作事业。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渔业、手工业、消费、信用合作社。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1]

1958年大跃进时期,决定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商业部;1962年又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分开办公,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恢复为完整独立的系统,一切制度均按集体所有制性质办。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再次决定将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业合并,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合并。1975年,根据周恩来的指示,中央于当年2月决定恢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再作为集体所有制群众经济组织。1982年2月,再次决定将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业合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明了深化综合改革的总体方向、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根据2018年1月15日举行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报告,供销合作社系统自2013年以来,在中国恢复重建基层社1万多家,使得基层供销社总数超过3万家,乡镇覆盖率从2012年的56%提高到2018年的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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