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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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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中华法系

外文名:China's legal system

地 位: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性 质: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

起源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消亡事件:清末变法修律

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糅合其他学派思想

代表法典: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华法系不但对古代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中华文明圈国家的法制文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法系渊源

传统习惯

原始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无制令而民从”的状态。当时,维持社会群体秩序,调整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依靠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和逐步形成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与日常行为规范,并凭借社会组织内部的某些群体规则、氏族部落首领的威信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加以维系。夏商两代的立法,就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军事法令

我国古代有“刑始于兵”的说法。这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起源于军事行动中产生的军法。军事行动作为一种重要的集体活动,需要高度严明的组织纪律、严格有序的行为规范和步调一致的行动规则,必须适用统一的军事法律,才能有效指挥和协调全体参战人员。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师出以律”。另一方面,无论战时、战后都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军事指挥官在行使军事执法权的时候,事实上成为了行使司法裁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法官或狱官,某些军法实际上就是惩治违法行为的刑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兵狱同制”。

礼制规范

来自儒家礼制的宗法伦理精神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这种被称作“礼”的精神成为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是非功过、衡量违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准则。有“礼源于祭祀”之说。“周公制礼作乐”,建立起了一套系统详备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范,有效维护统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周代可谓“礼治”时代。此后,自西汉开始形成儒法合流、“礼法合治”,并形成了“礼法合治”的双元的法律价值观。

西周建国伊始,便缔造了以井田制为根基,以分封制和世卿世禄为基本设计,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国一体的宗法贵族政体。在这种政体之下,“礼”成为国家社会最高的政治原则和法律精神。“礼”是政治规范,也是社会生活规范。“礼”既维护分封等级制度,防止僭越,稳定统治秩序,又区别人们社会身份,确定权利义务,确认人们行为正确或错误、合法或违法。从而使当时的法律从内容到程序都浸透着“礼”的差异性精神。春秋后期,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学派试图损益西周礼制,来恢复周公时代的社会秩序。但是,在铁器牛耕推广、土地私有被确认合法、新兴地主阶级崛起的大变革时代,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想重建礼乐制度来束缚住迸发的生产力怪兽是不可能的,宗法贵族政体被专制政体所取代。

法家思想

战国以来,法家思想对中华法系产生了重要影响。战国时期,兼并战争盛行,各诸侯国积极探求富国强兵之道。法家思想顺应历史潮流,登上历史舞台。法家学派的人物们提出以法治国,把法律视为一种维护君主权威、稳定社会统治秩序的强制性工具。这种思想迎合了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成为强化君主权力、维护中央集权的主要手段,对后世两千多年君主专制社会影响深远。当然,法家思想的精华在21世纪仍有借鉴意义。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2]

发展历史

夏商西周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夏商两代的王命,主要包括军法命令性质的“誓”、政治文告类的“”、训示臣民的“”等多种形式。关于夏商两代的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的记载。”根据《竹书纪年》的记载,商代第二十四代王祖甲二十四年,就曾“重作汤刑”。 [3] 夏王朝前后存在约四百年时间。

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维持了将近六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秦汉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大致为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9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法系特点

礼法合一,以儒为主。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没有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带有浓厚神权色彩的宗教法规。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颛顼时的“绝地天通”标志着人神分离、中国人的哲学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周公制礼作乐”将原始宗教的习惯性规则理性化,将宗教与世俗分离。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风土各异,中央政府的掌控力有限,成文法的调节功能也有限,不能仅靠国家成文法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同时,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构成王朝的基本单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的规范——族规家法。封建统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统治基层,稳住大厦的地基。因此,族规家法作为家族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规范,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而且,族规家法的内容不外乎是强调纲常伦理、忠君爱国、个人修养,这与统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其效力自然也得到了统治者的认可。除了族规家法,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各种风俗习惯的效力也得到了认可。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在封建主义中央集权之下,皇帝作为最高的立法者、审判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立法、废法,但所立废不能与祖宗之法相抵触;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报到中央的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再上奏皇帝,皇帝根据所反映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皇帝可以对特定人群进行大赦和特赦,倚仗皇权的宗室子弟、权臣、宦官、外戚等干涉正常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体现极大的不公平。

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封建时代主要体现了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以《周礼》八辟为基础的“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人)、议能(才能卓越的人)、议功(功勋卓著的人)、议贵(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勤谨辛劳的人)、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减轻或免予处罚。)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3] 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其他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战国李悝的《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中国传统法制强调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法主要是治老百姓而不是治官的工具。在纲常礼教盛行的古代,更多地强调人民对君王、对官吏、对家族长辈的义务,忽视了人的权利;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也不需要太多的商品交换。故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过,法以治民,术以治官。也就是说,治官主要依靠权术,依靠政治手段,而缺少治官制权的法律。至于唐六典明清会典等,虽然有不少规范官吏行为的规范,这些规范可认为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征,但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相去甚远。

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它的活动是为皇帝所服务,是皇权的派生物。司法机关还受到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在地方上,二者直接合一即直接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地位影响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中国古代,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基石,也是在唐高宗时代的产物

参考资料

  1. 解读中华法系,360个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