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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成立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要法案或政策性文件在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以前,一般都先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有些不需要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的法案,也常常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因此,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任务,侧重于协助政府审议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法律、条令草案,并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务提出建议,反映意见,以及宣传、解释相关政策法令。
 
1949年10月1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成立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要法案或政策性文件在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以前,一般都先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有些不需要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的法案,也常常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因此,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任务,侧重于协助政府审议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法律、条令草案,并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务提出建议,反映意见,以及宣传、解释相关政策法令。
  
 从1952年底开始,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逐步加强了统一战线工作,主要是协助政府收集反映人民意见,并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加强与民族和宗教界代表性团体、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解释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政协全体会议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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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52年底开始,民族事务<ref>[https://www.sohu.com/a/600457665_121106902 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搜狐,2022-10-28 </ref> 组、宗教事务组逐步加强了统一战线工作,主要是协助政府收集反映人民意见,并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加强与民族和宗教界代表性团体、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解释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政协全体会议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等等。
  
 
1954年,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的召开为标志,人民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仍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随着这一任务的变化,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活动内容也有所变化和发展,统战特点进一步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的工作基本停滞。
 
1954年,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的召开为标志,人民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仍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随着这一任务的变化,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活动内容也有所变化和发展,统战特点进一步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的工作基本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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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文件,需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5.以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文件,需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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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ref>[https://www.sohu.com/a/513251046_121106994 【党史家史】八大民主党派是如何最终形成的] ,搜狐,2021-12-30 </ref> 、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部门设置==
 
==部门设置==

於 2022年12月6日 (二) 19:41 的修訂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置的專門委員會之一,負責組織委員就民族、宗教方面的問題開展調研及其他活動。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歷史沿革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是經過了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最終決定由政協全國委員會民族事務組與宗教事務組合併而成的。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設立民族委員會和宗教委員會。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將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為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1949年10月18日,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條例》,決定成立民族事務組和宗教事務組。由於當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尚未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政府各部門提出的重要法案或政策性文件在提到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以前,一般都先送到政協全國委員會有關工作組徵詢意見。有些不需要提到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的法案,也常常送到政協全國委員會有關工作組徵詢意見。因此,民族事務組、宗教事務組的任務,側重於協助政府審議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法律、條令草案,並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務提出建議,反映意見,以及宣傳、解釋相關政策法令。

從1952年底開始,民族事務[1]組、宗教事務組逐步加強了統一戰線工作,主要是協助政府收集反映人民意見,並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加強與民族和宗教界代表性團體、代表性人士的聯繫,宣傳、解釋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協助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政協全體會議有關提案的處理情況等等。

1954年,以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的召開為標誌,人民政協完成了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歷史任務,但作為統一戰線組織,仍繼續存在和發揮作用。隨着這一任務的變化,民族事務組、宗教事務組的活動內容也有所變化和發展,統戰特點進一步加強。「文化大革命」期間,民族事務組和宗教事務組的工作基本停滯。

1978年2月,政協第五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後,重建了民族組與宗教組。1988年6月,政協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設立民族委員會和宗教委員會。

1995年3月1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把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合併為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2018年3月1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設置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機構職責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以及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相關任務開展工作。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圍繞團結、民主兩大主題,組織委員就民族、宗教方面的問題開展調研及其他活動。主要任務是:學習、宣傳和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宣傳國家有關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密切聯繫少數民族、宗教界委員和代表人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本委員會委員調查了解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對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與國家民族宗教部門的聯繫;發揮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事業中的作用。

工作制度

根據1999年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的規定,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工作制度主要有:

1.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各項活動應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注重調查研究。委員會需對工作做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理。

2.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主持。

3.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出席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秘書長召開的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

4.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提請主席會議審議。年度末向常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5.以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名義形成的文件,須經該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討論,由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審定並簽發;重大問題可提請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審議。以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文件,需由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

6.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應主動與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的有關部門,以及各民主黨派[2]、有關人民團體、地方政協機構溝通情況,建立聯繫。

部門設置

政協第一屆全國政協委員會設民族事務組、宗教事務組,第二屆至六屆設民族組、宗教組,第七屆、第八屆設民族委員會、宗教委員會。1995年3月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將民族委員會和宗教委員會合併成為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政協第九屆、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繼續設立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十屆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主任鈕茂生,副主任18名,委員74名。

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辦公室1995年3月設立,是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全國政協辦公廳的工作部門,下設綜合處、民族處、宗教一處、宗教二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