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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操協會

於 2022年8月22日 (一) 12:40 由 习包子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add)


中國體操協會成立於1956年,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是執行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中國體操協會於1956年8月加入國際體操聯合會。1964年,中國體操協會因不滿國際體操聯合會某些領導人製造所謂「兩個中國」的陰謀而退出該會。1978年10月,國際體操聯合會恢復中國體協合法席位。

目錄

建設宗旨

該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體操教師、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和其他體操工作者,推動全國體操運動的廣泛開展,提高體操運動的技術水平,並為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及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了解服務;宣傳體操的知識和成就;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體操教練員、裁判員和科研人員培訓;協助國家體委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操比賽;審定體操競賽規則;選拔運動員以及推薦教練員參加重大國際體操比賽等。 [2]

主要職能

職能是:積極宣傳和開展體操、藝術體操活動;研究制定發展規劃和有關方針政策;負責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後備人才的培養,選拔和推薦國家集訓隊教練、運動員,組織全國的集訓,努力提高訓練水平;組織與管理全國競賽,研究制定競賽制度、計劃、規程和裁判法,組織在中國舉辦的國際比賽與活動;組織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的培訓工作,制定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組織國際國內的技術調研;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選拔與組織出訪團隊等。

意境

首句「多情多感仍多病」四借用杜甫《水宿遣興奉呈群公》首句「魯鈍仍多病」的句型和後三字,連用三個「多」字言情發端,以其奇兀給人以強烈的印象。「多景樓」的「多」字與上句中的三個「多」字相映成趣,直接點出當下環境。多景樓北固山後峰、甘露寺,下臨長江,三面環水,登樓四望,美景盡收眼底,曾被贊為天下江山第一樓。東坡博古通今,關心時政,喜歡尋幽探勝,這樣的樓上賞景又怎能不觸景生情呢?三國時的孫權曾建都於此,元朝宋武帝蕭劉裕曾此討伐桓玄,東晉謝安、梁武帝衍也曾此流連,面對這樣的古蹟,蘇軾思古想今,感慨萬千,滿懷愁緒,湧上心頭,噴吐於筆端,即為「三多」——情多,感多,病多,凝練而又傳神。東坡貴可以那樣戛然而止,迅疾道出「多景樓中」,為的是顧及全篇,不使這憂愁情緒的抒發過多而溢。

「尊酒相逢」,點明與孫巨源、王正仲等集會於多景樓之事實,語感平實,為的是給下面抒情的「樂事回頭一笑空」作一鋪墊。「樂事回頭一笑空」,與起句「多情多感仍多病」的語意相連,意謂這次多景樓飲酒聽歌,誠為「樂事」,可惜不能長久,「一笑」之後,「回頭」看時,眼前的「樂事」便會消失,只有「多情」、「多感」、「多病」永遠留心頭,哀怨盡言外。上片虛與實結合,言事與言情的結合,而以虛為主,以言情為主,既不浮泛,又頗空靈錯落有致。上片由情至事,由事歸情,借眼前之景,寫心中之情,意蘊盎然,如神來之筆。「停杯且聽琵琶語」承上啟下,認為「樂事回頭一笑空」,故不能以認真的態度來對待音樂,所以東坡特地挑選了虛字「且」放於「聽」字之前,用以表現他當時不經意的心態。「細捻輕攏」句和上句中的「琵琶語」,都是自白居易《琵琶行》中的詩句化出,讚美官妓胡琴彈奏琵琶的技藝。本無心欣賞,然而卻被吸引,說明演奏得確實美妙。「捻」,指左手手指按弦柱上左右搓轉:「攏」,指左手手指按弦向里推,讚美之情通過「細」和「輕」兩字來表達出來,讓人不由聯想起白居易曾描述過的「大珠小珠落玉盤」的音樂之美。贊罷彈奏者的技藝,順勢描寫彈奏者,但蘇東坡惜墨如金,不去寫其容貌、形體和服飾等,只用「醉臉春融」四字來寫其神,麗而不艷,媚中含莊,活脫脫描摹出一個懷抱琵琶的少女兩頰泛紅,嘴角含笑的動人姿態。

「斜照江天一抹紅」,是一句景語,是當時「殘霞晚照」的寫實,也可藉以形容胡琴姑娘之「醉臉」,妙處於難以捉摸,耐人尋味。這句「斜照江天一抹紅」,其意同於李商隱《樂遊原》的「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只不過色彩明快,而其意又言外罷了。東坡的這首小令,倏忽來去,只用了隻言片語,卻達到了曲折含蓄,言盡而意雋的境界之美,實難得。

理事成員

中國體操協會各委員會名單

名譽主席:彭沖

主席:張健

副主席:傅國良、於學田、高 健、劉曉農、牛德成、馮夢雅、蔡國祥、蔣紹敏、葉細權、葉蓓倫、劉文雄、田 野、張雄、黃玉斌、屠銘德、楊嘉麗

特邀副主席:李寧、謝曉虹

秘書長:高健

司庫:劉曉農

副秘書長:繆仲一、王童傑、葉振南、謝 穎

組織機構

技術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

科研委員會

藝術體操技術委員會

藝術體操裁判委員會

社會活動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體操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群眾體育組織,英文全稱為「CHINESE GYMNASTICS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第二條 中國體操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體操聯合會及相應的國際體操、藝術體操等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中國體操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體操、藝術體操工作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推動全國體操運動的廣泛開展;迅速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攀登世界體育高峰;加強與國際體操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各國(地區)體操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和交流。

第四條 中國體操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 中國體操協會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各項法規以國際體聯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體操、藝術體操運動的發展,促進亞洲和世界體操、藝術體操運動的進步。

其職責是:

一、積極宣傳和開展體操、藝術體操活動,努力推進「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

二、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項目發展規劃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負責本項目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後備人才的培養,選拔和推薦國家集訓隊教練、運動員,負責組織全國的集訓,努力提高隊伍的訓練水平;

四、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組織與管理,研究制定競賽制度、計劃、規程和裁判法。負責審批和組織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與活動;

五、負責協調和組織體操、藝術體操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和培訓工作,制定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審查和向有關行政部門報批,參與教練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和處理;

六、負責組織、舉辦體操、藝術體操全國性會議,積極開展體操、藝術體操項目的科學研究,組織國際國內的技術調研,出版專業刊物;

七、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負責出訪團隊的選拔與組織;

八、積極宣傳體操、藝術體操,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擴大經費來源和協會實體化後開展與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後勁; 九、廣泛團結社會各界,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吸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體操運動組織為團體會員,中國體操協會只承認上述各地區或系統的一個體操協會組織,而該協會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所批准。各會員協會對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活動擁有管理的權力。

第七務 會員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中國體操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團體會員可在其管轄範圍內組織和開展活動;

二、有權申請並舉辦中國體操協會指定的國際、國內賽事;

三、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監督中國體操協會的工作;

五、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有權申請退出協會。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積極參加和承擔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三、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註冊團體會員必須在每年12月20日至31日用書面形式向中國體操協會註冊,並交納註冊手續費和會費。

第十條 入會凡申請加入中國體操協會的體育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有以下材料:

一、 協會組織章程;

二、 協會組織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審批證明和登記表的複印件;

三、 協會的組織狀況。

第十一條 退會 團體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中國體操協會報告,一經批准,終止一切與中國體操協會有關的活動。

第十二條 處罰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全委會批准,取消其中國體操協會會員資格:

一、 不向中國體操協會支付應交納的款項;

二、 嚴重違反中國體操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三、 造成重大政治影響,重大經濟損失或損害協會名譽。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中國體操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中國體操協會全國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第十五條 中國體操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在主席、副主席領導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中國體操協會各專項委員會是協會的專門性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協調。 第一節 全國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中國代表大會委員實行單位、部門代表制,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主要由以下幾方面推選產生:

一、 各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

二、 國家體委行政主管部門推選的代表;

三、 與體操運動有關的訓練、科研、教學部門推選的代表;

四、 積極支持體操運動,並為體操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企業的代表;

五、 社會和體操、藝術體操界各名人士的代表。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通過和修改中國體操協會章程;

二、 通過和審議工作報告;

三、 選舉或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四、 審議有關提案和決議。

第二節全國委員會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對本運動項目做出突出貢獻者,經委員會批准可授予相應的名譽、榮譽職務。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須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