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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后备武装部队

历史

中国民兵[1]初建于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之后参与八年抗战和第二次国共内战。1949年后中国民兵转为建设和军事双重作用。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

1987年全国边海防民兵工作会议之后,开始组建民兵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是一支应付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拳头力量。

目前,中国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及团,内又分基层干部民兵(基干民兵)及普通民兵。男女采分别编组,组织创有《中国民兵》杂志由解放军报社出刊。

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2011年资料显示中国民兵改革后约有常备在编800万人。

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均应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2]

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到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

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 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 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
  • 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
  • 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另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现在的中国民兵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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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