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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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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central government ),或国家政府是国家全国事务主管机构的总称,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适用全国的法律、负责国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国和其他国家签署条约等。汉语中,中央政府常简称为“中央”,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简称“地方”。

  • 中央政府或国家政府是国家全国事务主管机构的总称,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即称“联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负责全国事务,如起草国家宪法和适用全国的法律、负责国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国和其他国家签署条约等。汉语中,中央政府常简称为“中央”,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简称“地方”。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程序

  • 总预算案提报院会前,应由财政委员会研拟年度总预算案审查日程,并依前项规定研拟年度总预算案审查分配表并同总预算案提报院会后,交付财政委员会依分配表及日程将预算书分送各委员会审查。
  • 各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有关外交、国防机密部分,以秘密会议行之。
  • 各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时,得邀请有关机关首长列席报告、备询及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询答、处理。
  • 各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完竣后,应将审查报告函送财政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应于院会决定之时限内,依各委员会审查报告汇总整理提出年度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提报院会;如发现各委员会审查意见相互抵触时,应将相互抵触部分并列总报告中。
  • 年度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提报院会时,由各委员会各推召集委员一人出席说明;有关外交、国防机密部分,以秘密会议行之。
  • 追加预算案及特别预算案,其审查程序与总预算案同,但必要时经院会听取编制经过报告并质询后,得迳交财政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审查并提报院会。
    • 前项审查会议由财政委员会召集委员担任主席。[1]

中央政府机关及职权

  • 中央政府: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规定,总统、副总统自第9任起,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下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分别行使职权。
  • 总统: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政务委员7至9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97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讼诉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审判,并为终身职。
  •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19人,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
    • 一、考试。
    • 二、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 三、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 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2]

参考来源

  1. 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程序. 植根法律网. 2009-05-01 [2020-07-31] (中文). 
  2. 国情简介. 政府组织. 行政院. 2020-02-19 [2020-07-3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