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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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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于 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二○○一年六月七日起施行[1]。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修改后全文共六章三十条。

依《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修改。

2020年11月23日教育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2001年6月7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

办法发布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 2001年6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2]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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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