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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税卖税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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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税卖税可从抽象、具体两个层面予以界定。抽象地讲。它是指地方政府、财税机关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违反税法。将税款作为一种商品。按照议定的价格(其表现形式是手续费),在分属两个不同税收管辖区的财税机关之间进行转让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是指“买税方”以支付手续费为诱耳,或以提供优惠税收待遇为条件,使用本辖区的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向非本辖区的纳税人(“卖税方”)代理开具完税票据,将税款缴入“买税方”国库的行为。[1]

防范措施

1.建立合理的税收计划编制体系,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兼顾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使各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完成各项任务,杜绝“买税卖税”行为,使增加税收收入有效可行。

2.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体制,兼顾正激励与负激励方式。不能只重税收收入数量,还应重视税收征管质量。

3.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完善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买税卖税”行为,不仅要坚决剔除“买税”收入,还要追究当事人、财税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责任。

4.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员工薪酬体系

表现形式

①分割式转让。某县属企业缴增值税30.77万元,分局将此笔税款分部分割给4个乡镇。

②直接转让。征收分局指使管区的纳税人用信汇、转账、现金等形式直接将税款缴入转入地,由转入地税务分局开具完税证。

③查补税款非法转让。先将查补税款划人指定分局。但在缴库时却人为地改变了入库级次和地点。[2]

产生的原因

1.地方税务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

微观经济学理论的建立是基于“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即“经济人”假设条件。“经济人”被规定为经济生活中的一般的人抽象,其本性被假设为是利己的。“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所谓的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

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上级税收机关采用“基数加增长”或“以支定收”来制定税收任务指标,并以指令性计划逐级下达,分解到各地方税务部门,相应地,各地方税务部门出台一系列奖惩措施促进任务有效完成,因此税收指标的完成常常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以及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依据。

地方税务官员既是被委托某种特殊权力的执政人,也是经济生活中的一般的经济人。作为执政人,他们必须履行其职责,按时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经济人,他们必然试图利用其特殊权力,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并获得自身的最大的经济利益。一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斗胆冒天下之大不韪,采取一些违法方式,如“买税卖税”,以期完成税收任务指标,又可获得部门奖励,增加工作业绩。可望高升,既快又省事,何乐而不为?

同时,在“买税卖税”中存在着各种交易成本,却作为征收成本费用计人地方税务部门的帐目,而对于“买税卖税”的受益者地方税务官员并未实际支付,只是把大笔不义之财尽收囊中。这便充分体现其经济人特性。

可以说“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本是经济人”是导致“买税卖税”出现的内在动因。因而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和评定各级政府工作情况,下达工作计划,不可忽视政府官员、地方税务官员作为经济人所具有的特性。

2.利益权衡的结果

设某一地方税务官员的年工资总额为w,若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税收任务指标年终可得奖金为△W。否则扣工资△W,假定他完成税收任务指标的概率为P 1(1>P 1>0),则该税务官员预期正常收入R为:

R=W+P 1△W+(1一P 1)(-△W)

=W+(2 P1一1)△W(2—1)

若他想通过“买税”方式完成税收任务指标。除了获得△W奖金。还可能得到一定额收外收入E。当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未被查出。他的收入为W+△W+E;如果被查出,将被开除并处于C l罚款,假定他被查出的概率为P 2(1>P 2>0),则该税务官员进行“买税”的预期收入R’为:

R’=(1一P 2)(W+△W+E)一P 2C l(2—2)

该税务官员将权衡R’与R,判定AR,确定自己是否铤而走险。

△R=R—R’

=-P 2C l—P 2W+(2一P 2一2 P1)△W+(1一P 2)E(2—3)

在公式(2—3)左右两边分别对Pl,P 2,W,C l,△W,E求偏导。

参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