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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的一級國家行政機關。

1950年10月由原雲南省軍政委員會改組成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掛雲南省人民政府參事室牌子。下設辦公廳1個,組成部門25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6個,部門管理機構4個,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3個。

現任中共雲南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黨組書記:阮成發[1]

目錄

建制沿革

雲南省簡稱「滇」或「雲」。夏、商時期,雲南屬中國九州之一的梁州。秦朝以前,曾出現古滇王國。秦漢之際,中央王朝在雲南推行過郡縣制。西晉時期,雲南改設為寧州,是全國十九州之一。唐宋時期,曾建立過南詔國、大理國等地方政權。公元1276年,元朝在雲南設立行中書省,「雲南」正式成為全國省級行政區劃名稱。1382年,明朝在雲南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管 轄全省府、州、縣。清朝沿襲明朝制度,在雲南設承宣布政使司,下設道、府、州、縣。1950年2月24日,雲南解放。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2]
  7.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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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