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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际餐饮旅游联盟会

亚洲国际餐饮旅游联盟会(英文名: Asia International Catering Turism Union 缩写 AICTU)是由亚洲国际餐饮旅游协会经营旅游团队餐饮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共同探讨及学习交流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旅游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团队餐饮业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亚洲国际餐饮旅游联盟会简介

是由亚洲国际餐饮旅游协会经营旅游团队餐饮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共同探讨及学习交流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旅游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团队餐饮业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全行业服务与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规范旅游餐饮市场秩序优化餐饮环境,努力促进餐饮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协名名称为亚洲国际餐饮旅游联合会,英文名称为:Asia International Catering Touris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亚洲国际经营旅游团队餐饮及其相关行业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地方综合性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共同探讨及学习交流管理与烹饪技艺、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旅游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团队餐饮业行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全行业服务与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规范旅游餐饮市场秩序优化餐饮环境,努力促进餐饮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对发展烹饪和餐饮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团队餐饮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五)在餐饮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

(六)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

(七)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八)加强餐饮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省内外委托办理餐饮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团队筵席改革,提倡科学、文明用餐;

(十一)务实创新,开发与团队餐饮业有关的经贸、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二)举办全市及省内外烹饪专业技术和餐饮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省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内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及厨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参与制定本行业的行规公约;享受本协会提供的策划、规划、管理、融资、合作、考察、信息交流、营销、培训、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组织制定和修改行规公约。

三、决定会员单位。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选举产生协会执行会长,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增补、替补执行会长、会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专业分会及事业部等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确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选。

八、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方案。

九、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秘书长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职务由会长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秘书长专职制,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协会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协会有关事项

五、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议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有必要担任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必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与抚顺市旅游协会合署办公,在辽宁省旅游协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开展相关专业分会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缴纳会费;

2、争取社会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渠道扩大经费的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社团组织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协会工作、活动及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建议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意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领导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