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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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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traffic rules),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 交通安全、运输安全或道路安全,是所有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包括参加交通的人以及交通工具)的措施的总称。道路安全措施可以大略地分为主动安全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和被动措施(减轻事故后果)。
  • 交通部及所属机关办理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刊登行政院公报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96年12月13日交法字第0960011807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97年2月20日交法字第0970001447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98年4月7日交法字第0980003060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03年6月11日交法字第1035007310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05年3月1日交法字第1055002611号函修正 中华民国107年6月1日交法字第1075007517号函修正

  • 一、为提升本部及所属机关办理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刊登行政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作业效能,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 二、下列事项应依规定刊登公报:
    • (一)法规命令之订定、修正或废止草案之预告: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条之法规命令(含“有法律授权依据,具对外效力之非属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所列七种名称之法规命令”,以下简称实质法规命令)。
    • (二)法规命令之订定、修正或废止: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三条所列七种名称之法规命令及实质法规命令。
    • (三)指定法规施行日期之令。
    • (四)行政规则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者,其订定、修正或废止。
    • (五)更正:前四款原刊登公报内容错误,有更正之必要者。
  • 三、依前点刊登公报时,除更正外,均应填具“法规及行政规则刊登行政院公报资料提要表”(如附表一,以下简称提要表),并同预定刊登公报书函(以下简称预刊书函)或送刊公报书函(以下简称送刊书函),送行政院公报编印中心(以下简称编印中心)进行登录。
    • 公报刊登资料应以附件方式随“预刊书函”或“送刊书函”,用公文电子交换方式(公文电子交换需备之文件如附表二)传送编印中心。
    • 第一项之提要表应使用七栏式版本(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适用);前项附表二所列文字档格式应为ODF格式。
  • 四、部属机关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各该机关办理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刊登公报内容格式、提要表之审查、预告程序践行之管制,并办理机关配合公报发行相关事项。

本部依第五点、第七点至第十点规定办理者,应签会法制单位;部属机关办理者,应签会前项专责人员。

禁止临停的交通法规

  • 第 56 条--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

    •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并排停车之情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驾驶人于七日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台币三百元罚锾。
  •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三项之欠费追缴之。
  •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1]

行人的交通法规

  • 宣导行人应遵守的安全守则,推动改善保护行人之道路设施,建立以人为本的交通环境。
  • 行人安全--研究发现,在小客车与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几乎都受到伤害,其中有近半数因而致死,因此有必要提升“走路文化”,即行人应在划设的人行道上行走,不可任意攀越栏杆,如果没有人行道,应靠边行走,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号志的指示或警察的指挥。
  • 行人路权之相关规定--行人安全行走
    • 1.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3条规定:行人应在划设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应靠边行走,并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卧、蹲、立阻碍交通。
    • 2.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4条规定:行人穿越道应遵守警察、专用号志之指示前进。未设置之路段,应注意左右有无来车,小心迅速通过。
    • 3.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5条规定:行人行经铁路平交道应遵守看守人员之指示。
  • 行人违规之罚则--行人安全
    • 1.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规定:行人穿越道路不依规定者,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 2.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0条规定:行人行近铁路平交道强行闯越者,处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 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5条之四规定:未满十四岁之人违反本条例之规定,处罚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 保护行人之道路设施--行人安全
    • 1.行人保护时相设在人车交织的路口,是一个进步的观念,是对行人最有保障的一种交通管理方式,许多驾驶人习惯不礼让行人,造成行人安全备受威胁,因此有必要在干道路口设置行人保护时相。
    • 2.鉴于实施行人专用时相号志路口,行人必须等候较长的时间才能通行,且行人在部份路口需要做对角线穿越,因此有必要增设对角线行人穿越道,并依据行人专用时相号志实施时段的不同,绘设不同型式的对角线穿越道标线,若是时段性的路口,绘设空心对角线穿越道,若是全天实施路口,则绘设枕木纹的对角线穿越道,方便行人以及驾驶人区别。
  • 行人应遵守的安全守则--行人安全
    • 1.雨天不让雨具挡住自己或他人的视线。
    • 2.夜间走路应穿著颜色鲜明之衣服。
    • 3.穿越道路应遵守行人专用号志。
    • 4.走在巷道内应注意同向来车。
    • 5.走到巷口要查看左右来车后再通过。
    • 6.过马路不可跨越护栏。
    • 7.不在车阵中穿越马路。
    • 8.过马路前不站离马路太近。。[2]

参考来源

  1.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2021 -07-23 [2021-07-30] (中文). 
  2. 行人的安全. 交通安全入口网. 2016-12-02 [2021-07-3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