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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还眼(希伯来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来圣经》中常提到的术语,为防范犯罪、作恶、或恶意伤人者,意为当你令别人有什么损失,你也应有相应的损失(必要接受律法订定的制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为传统的同态复仇(拉丁语:lex talionis)理念。

1517年,神学家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反对放纵欧洲建立的拉丁教会。而他们共同秉持的“简化宗教手续,人人皆为神父”等理念[1],则最终导致了基督教中“新教”的诞生[2]

简介

在旧约圣经里的《出埃及记》《利未记》与《申命记》与之中,曾经有过认同以眼还眼的对等报复方式。 但是,在这些律法制定/颁布之时,还没有人去伤害别人,还未有人触法;观察这三处经文,其制定意义在于防范作恶,除去恶行,胜于容许报复之行为。此法在于:“事先警告未来会触犯者(会恶意伤害人者)”,不要随便伤害人、杀人,不然就有这样的律法要制裁作恶者。特别在《申命记19章21节》的上文:《申命记19章15至20》已明言,这是针对那恶意作假见证,要污陷无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记19-20节: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宝训中,耶稣劝导信徒放弃复仇式的以眼还眼:

你们听过这样的话,“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我告诉你们,不要跟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让他打。

——太 5:38–39 当代圣经中文译本

一些学者认为这是耶稣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难的信徒不去寻求任何直接的补偿。 罗马书中则暗示复仇将被留到上帝怒火降临之时,届时一切不义都将被一一清算。

伊斯兰教

犯偷窃罪在不少阿拉伯国家要以断手酷刑伺候,若犯奸淫罪还会被强迫去势或丢石头砸死。鞭刑是回教国家传统戒律,此外,近来有一以眼还眼的案例:伊朗妇女巴赫拉米在被泼酸导致眼盲,法庭对加害人采取以眼还眼制裁,名为马吉德的男子也必须以强酸弄瞎双眼。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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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