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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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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海軍條約''' (英譯London navy treaty) 是西元1930年4月22日,由[[華盛頓海軍條約]]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義大利]]、[[法國]] 召開倫敦海軍[[軍備]][[會議]]簽訂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即倫敦海軍條約)。最終法國與意大利未參加條約。條約有效期到西元1936年12月31日為止。  中文名倫敦海軍條約外文名London navy treaty時 間1930年4月22日締約國英國、美國、日本有效期1936年12月31日  
==條約內容==
* 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倫敦海軍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西元1936年,及[[約定]][[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才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 條約 並[[ 規定 ]][[ 巡洋艦 ]] [[ 分級 ]] [[ 數量 ]] 限制, [[ 標準 ]][[ 排水量 ]] 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 主砲口徑超過6.(1 英寸的巡洋艦(a型) 主砲口徑 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a型) 巡洋艦 總噸位 : 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b型2) 主砲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 巡洋艦 (b型) 總噸位 : 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 條約對 [[ 驅逐艦 ]] [[ 潛艇 ]] 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砲口徑也做出了 同樣的 限制。   條約 也寫 更載 明潛艇 [[ 需要 ]][[ 遵守 ]]與[[ 水面船 ]] 一樣的 [[ 國際規則 ]] 。商船如果沒有拒絕 [[ 停航 ]] 或者 [[ 反擊 ]] ,只有在把水手和乘客引入 [[ 安全處 ]] 才能擊沉。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1936年1月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1942年12月31日止。而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西元1922年簽訂的華盛頓海軍條約和西元1930年簽訂的倫敦海軍條約的有效期都止於西元1936年12月31日。華盛頓海軍條約的締約國——美國、英國、日本、法國、意大利於西元1935年12月9日在倫敦再次召開海軍裁軍會議,史稱第二次倫敦海軍軍備會議。西元1936年1月日本[[宣布]]退出裁軍會議。西元1936年3月25日,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署了新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即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的有效期到西元1942年12月31日止。意大利則未在該條約上簽字。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 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砲 [[ 口徑 ]] 不得超過14英寸。 [[ 航空母艦 ]] 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6.1 [[ 英寸 ]] 。標準巡洋艦 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砲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 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 [[ 影響 ]] 時,可 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條約 [[ 附加 ]] 規定 到1937 到西元1937 年3月,假如日本與意大利不加入,主力艦的限定 [[ 自動 ]] 放寬到標準排水量45000噸,主砲口徑不得超過16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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