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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1]

建筑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设计规定

住宅设计的基本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空间要求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