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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住房權'''<br><img src="https://im1.book.com.tw/image/getImage?i=https://www.books.com.tw/img/CN1/156/90/CN11569060.jpg&v=5bebe0cc&w=348&h=348"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CN11569060?loc=P_007_011 圖片來自books]</small> |} '''住房权'''是可以居住在適當[[住宅]]的[[权利]]<ref>{{Cite web |url=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12575&EncodingName= |title=适足住房权实现之国家义务研究 |accessdate=2014-12-17 |archive-date=2014-12-17 |archive-url=https://archive.is/20141217164453/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12575&EncodingName= |dead-url=no }}</ref>,屬於[[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到許多國際機構的認可,也列在《[[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 == 定義說明 == 住房权受到許多[[國際人權文書]]的認可。《[[世界人權宣言]]》的第25條將住房权列為「最低生活保障權」中的一部份<ref name=Edgar2002>{{Cite book| last = Edgar| first = Bill| coauthors = Doherty, Joe & Meert, Henk| title = Access to housing: homelessness and vulnerability in Europe| publisher = The Policy Press| year = 2002| pages = 17| url = http://books.google.co.uk/books?id=pxFjtTWFJlYC&dq=right+to+housing+human+rights&source=gbs_navlinks_s| isbn = 978-1-86134-482-3| access-date = 2014-12-17| archive-date = 2014-12-10|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210050250/http://books.google.co.uk/books?id=pxFjtTWFJlYC&dq=right+to+housing+human+rights&source=gbs_navlinks_s| dead-url = no}}</ref>,內容如下: :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ref>[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世界人權宣言]</ref>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第11條第一款也將住房权視為「最低生活保障權」中的一部份。 在[[國際人權法]]中,住房权是項獨立的權利,[[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91年會議一般結論的第4點也加以澄清。通用的說明以國際法的用語提供為住房权提供權威性的詮釋。 [[日惹原则]]應用[[国际人权法]]中有關[[性取向]] 及[[性別認同]]的內容,認為(affirm)「每個人都有住房的權利,保障不致有無故[[租房收回|eviction]]或歧視的情形,政府需a) 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評量措施,以確保住屋的安全,而且使民眾有[[經濟適用房|可以負擔]]、可以居住、易於取得、符合文化的需求而且安全的住屋,包括[[簡易居所|Shelter (building)]]及其他緊急避難設施,不會因為性取向、性別認同、財物或是家庭狀態而被歧視 b) 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管理措施及其他評量措施以禁止不符合國際人權規定的[[租房收回|eviction]]情形,若有人提出他被迫拆遷,或是受到威脅要求拆遷,政府需提供適當及有效的保護措施,包括重新安置的權利,也包括以其他土地上相近或較好的房屋來取代的權力,而且不會因此受到歧視」。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550 經濟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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