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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1]

目录

历史

保甲制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开阡陌,编什伍,实现连坐制,但其本质上是将军事制度应用于民间。真正作为一种概念和基层政治制度则源自宋朝宋代王安石变法,在社会基层实行保甲制度。因遭受反对与阻碍,此保甲制度于北宋宣和年间废弛。但宋朝后的朝代又在社会基层实行。此后,一直延续至20世纪初。虽名称、辖户等常有变更,在不同时期又称乡里制度(宋朝前)、村社制度(元朝)以及里甲制度(明朝)等代替,但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基本职能并无大的变化。明太祖时代的保甲制度是最严厉的。

澳门葡治时期

与当时葡萄牙其他的海外属地一样,保甲制度曾经是澳门地方行政制度中最基层的组成部分。在一些村落,例如氹仔、路环、九澳和黑沙,澳葡政府都根据《海外行政改革》法案的规定选出地保(Regedor)。地保本身并无任何实质的政治和行政权力,只作为行政当局在有关村落的代表,负责维持当地的治安和秩序。

随着葡萄牙海外属地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爆发独立战争,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相继独立,适用于海外属地的这种保甲制度也渐渐走向崩溃。到1983年,澳葡政府成立行政暨公职署,取代原来的地方民政制度和部门(即民政厅、澳门市行政局、海岛市行政局和路环行政分所)。原来委任的地保,则每月获发退休金作为补偿。澳门实施了超过半个世纪的保甲制度,也就因此走进历史[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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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开始推行的保甲制度,在清代是如何演变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