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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亦称“信用工具”或 “交易工具”,资金缺乏部门向资金盈余部门借入资金,或发行者向投资者筹措资金时,依一定格式做成的书面文件,上面确定债务人的义务和债权人的权利,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它是随信用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现代错综复杂的资金融通关系,不可能靠口头协议办事。口说无凭,容易引起争执,也不能使债权或所有权在市场上转让、流通。为了适应多种信用形式的需要,产生了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凭证、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任何金融工具都具有双重性质: 对工具的发行者 (借款者),它是一种债务; 对投资者 (贷款者),它是一种金融资产。每种金融工具,适应交易的不同需要而各有其特殊内容,但也有些内容是共同的,如: 票面金额、发行者(出票人) 签章、期限、利息率 (单利或复利) 等。

简介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故称金融工具;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故称有价证券。绝大多数的金融工具或称产品、资产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

评价

第105号公告限制了金融工具的范围。一项资产,在未来可能的惠益是收到商品或劳务,而不是收到现金或其他个体的所有者权益,则不是金融工具,如预付账款和预付费用。同样,一项负债,其未来可能的代价是转移商品或劳务,而不是转交现金或另一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是金融工具,如预收账款、递延收及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含有用任何一项金融工具交换实物资产的权利或义务的期权和远期合约不是金融工具,例如,两家企业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购货方同意在六个月后接受一定数量的小麦或黄金,并在交货日支付100000美元,这一远期合约就不是金融工具;可能在将来需要企业支付现金但尚未从合约中产生的或有事项,也不是金融工具。[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