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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1]

统计

至201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公布了八批,共5058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批次 公布日期 增加数量 合并数量 来源
第一批 1961年3月4日 180
1964年10月26日 -1
1981年10月16日 1
第二批 1982年2月23日 62
第三批 1988年1月13日 258
第四批 1996年11月20日 250 12
第五批 2001年6月25日 518(-1) 23
第五批增补a 2002年11月22日 1
第五批增补b 2003年3月2日 1
第五批增补c 2003年4月3日 1
第六批 2006年5月25日 1080 106 [2]
第六批增补a 2009年8月20日 1
第七批 2013年3月5日 1943(+1) 47
第七批增补a 2014年4月25日 1 [3]
第八批 2019年10月7日 762 50 [4]
总计 5058

第一至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和第四至七批类别不统一,其中前三批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等六类。从第四批开始,重新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国家文物局以新分类为准,对前三批进行了统一归类(其中原“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原“石窟寺”、“石刻及其他”大部分改为“石窟寺及石刻”,少数改为“其他”,原“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大部分改为“古建筑”,少数改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同时对第一至七批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现按新分类统计如下:

第一批 第二批 第三批 第四批 第五批 第六批 第七批 第八批 合计
(一)古遗址 26 10 49 56 145 220 516 167 1194
(二)古墓葬 19 7 29 22 50 77 186 30 418
(三)古建筑 77 28 107 110 248 513 795 280 2160
(四)石窟寺及石刻 21 5 27 10 32 63 110 39 307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3 10 45 51 41 208 330 234 952
(六)其它 4 2 1 1 5 1 7 12 27
合计 180 62 258 250 521(-1) 1082 1944 762 5058

分省名单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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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