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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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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于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二是向國內外宣佈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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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announcement) ,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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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于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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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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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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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向國內外宣佈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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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佈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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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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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于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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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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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佈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佈法定事項,如宣佈某項法規或規章,宣佈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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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巨細經常使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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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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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點--由於公告宣佈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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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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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佈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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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7月7日 (三) 15:32 的修訂

公告(announcement),是指政府、團體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

  • 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 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 一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依據政策、法令採取的重大行動等;
    • 二是向國內外宣佈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佈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
    • 公告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時使用的公文。
    •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 公告是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的公文。
  • 公告主要有兩種,一是宣佈重要事項,如最近中國將在東海進行地對地導彈發射訓練;二是宣佈法定事項,如宣佈某項法規或規章,宣佈國家領導人選舉結果。
  • 公告在實際使用中,往往偏離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規定,各機關、單位、團體事無巨細經常使用公告。
    • 公告的莊重性特點被忽視,只注意到廣泛性和周知性,以致使公告逐漸演變為「公而告之」。
  • 主要特點--由於公告宣佈的是重大事項和法定事項,發文的權力被限制在高層行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的範圍之內。
  •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領導機關,某些法定機關,如稅務局、海關、鐵路局、人民銀行、檢察院、法院等,有制發公告的權力。
  • 其他地方行政機關,一般不能發佈公告。黨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能發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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