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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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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体文字''[[File:公告.jpg | thumb | 300px | 公告 <br> [http://www.hotelsukimi.com.tw/?p=25033 原圖鏈接] ]]'''公告'''(announcement),是指 [[ 政府 ]] [[ 團體 ]] 對重大事件當眾正式公佈或者公開宣告,宣佈。
*國務院2012年4月16日發佈、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對公告的使用表述為:“適用于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其中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公佈依據 [[ 政策 ]] [[ 法令 ]] 採取的重大行動等;
**二是向國內外宣佈法定事項,公佈依據法律規定告知國內外的有關重要規定和重大行動等。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種之一,它和通告都屬於發佈範圍廣泛的曉諭性文種。
*(四)通知與通報的區別:
**(1)時間差異--通知的事項還沒有發生,通報的事項已經發生。
**(2)內容差異--通知提出具體工作意見和辦法,要求遵照執行或限期執行;而通報則著眼於思想和路線方面的教育。<ref name="每日頭條 ">{{cite web |https://kknews.cc/zh-tw/news/86lymlg.html | title= 公告 , 通告 , 通知 , 通報 , 報告 傻傻分不清?| language=zh | date=2018-01-02 | publisher=每日頭條 | author= | accessdate=2021-06-29}}</ref>===公告的法律效力===*「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以宜蘭縣政府調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公告」為例,可說是2004/10/05「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府會關係覆議案件之解析—以『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乙文的補充說明......*署名「Fulai」的讀者先進,在2004/10/09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版(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的分析之後,仍有幾項疑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Fulai先生復提問,未知宜蘭縣政府以「公告」方式調降該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是否適法?在法效力上有無瑕疵,或甚至無效之可能?  *筆者立即撰筆敬復Fulai先生說:首先,有關「公告」的法律性質,或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相當(也就是說,可以算是廣義的「法規」之一種),或與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相當,或視為觀念通知之公文書類,本無法一概而論,均必需視個案適用情形、所拘束之相對人而論。  *惟函詢本案,初步判斷,筆者以為宜蘭縣政府若依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另以「公告」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者,該「公告」之法律性質,似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 *可參照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理由書所指,行政機關內部作業計畫,經公告或發布實施,性質上為法規之一種;**其未經公告或發布,但具有規制不特定人權利義務關係之效用,並已為具體行政措施之依據者,則屬對外生效之規範,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 *既然本案的「公告」與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相當,其雖不符合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之形式定義,但仍為廣義的地方法規之一(例如:可將該「公告」當作「地方行政規則」看待),仍需「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以及相關之法理(如:中央法規優越之原則、地方法規禁止越權原則等)。*該「公告」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中央法規命令,甚或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宜蘭縣政府之「公告」是否適法,自可由內政部(營建署)於事後的「備查」時再作判斷,若內政部予以備查者,仍屬繼續有效;**若內政部認為違法,亦可對該「公告」予以函告無效(惟此部分之認定,另涉及專業法規之判斷問題)。<ref name=" 新浪部落 ">{{cite web |http://blog.sina.com.tw/423/article.php?entryid=8232 | title= 「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language=zh | date= 2004-10-09 | publisher= 新浪部落 | author=Macoto | accessdate=2021-06-29}}</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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