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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
圖片來自twgreatdaily

jp|c=公安警察|j=公安警察|hg=こうあんけいさつ|lead=yes是日本警察廳[1] 和各都道府縣警察|都道府縣警察下公安部門的俗稱。

目錄

歷史

公安警察的前身是特別高等警察

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SCAP)於1945年10月4日發布「人權指令」-93,去除對政治、公民及宗教自由的限制(備忘錄)),決定廢除特別高等警察。次田大三郎等內務官僚儘管廢除了特高警察,但考慮到需要儘早恢復對反政府行為的「監察和內偵」,他們決定儘快建立一個用於代替特高警察的組織,即1945年12月19日起設置在內務省警保局的「公安課」和設置在警視廳及各道府縣警察部的「警備課」。1946年2月至3月,警視廳及各道府縣警察部的警備課陸續改稱公安課,各警察署內亦設置了公安係。1946年8月,內務省警保局公安課分離成公安第一課和公安第二課,公安第一課成為「公安警察」的主力。此後內務省解體並廢止,舊警察法制定,國家地方警察本部警備部警備課從5個係擴充到了18個係。1950年前後,被公職追放的前特高警察官中很多人當上公安警察,在工作中活用特高警察時期的經驗和技術。1954年的警察法|警察法|新警察法通過警察廳和都道府県警察|都道府縣警察使警察機構中央集權化,這也促進了公安警察的擴充和效率提高。

公安搜查

考慮到案件特殊性與保密方面的原因,公安搜查只由公安警察官進行。公安搜查中存在很多視察工作,例如視察對象團體的集會,以及追蹤團體成員,調查其有無違法行為。有時公安警察也會設宴款待團體成員,使他們成為合作者,以便收集相關信息。由於相關犯罪的特殊性,搜查並不一定在事件發生後進行,尚未擾亂公共秩序的可疑對象也可能受到公安搜查。

公安警察官與其他部門警察官處理同一案件時不會互相交換信息,這在警察內部被認為是秘密主義。過去在連続企業爆破事件|連續企業爆破事件、警察廳長官狙擊事件等大規模事件中,警視廳的公安部和刑事部|刑事部 (日本)|刑事部曾共同將人手投入到一個特別搜查本部,但雙方的信息相對分散,未能充分共享調查到的信息。警察廳長官狙擊事件時,一位信奉奧姆真理教的警視廳警察官據傳就在案發現場,南千住警察署特別搜查本部的公安部公安第一課人員隨後對其予以拘留,但直到事情聴取|事情聽取階段也沒有向同一特別搜查本部的刑事部人員說明,這對案件調查實際上造成阻礙。

公安搜查的費用基本上不對外公開,外界對預算分配的妥當性難以作出判斷。2010年曾曝出警視廳公安部公安第二課巡查部長詐取經費的事件。

此外,公安搜查中也有搜查工作採用不法手段被曝光,結果引發問題的事例(如菅生事件)。有時也會進行有騷擾嫌疑的跟蹤行為。

公安警察搜查對象內團體的成員可能會被微罪逮捕,以刑事、交通案件為由對監視對象團體進行家宅搜索的事例亦有發生。受逮捕者可能最後不會遭到起訴,但逮捕不如說只是一個出發點,通過逮捕後的事情聽取和扣押資料進行信息收集和內情分析才是公安警察的目的(這種逮捕理想下稱為別件逮捕|別件逮捕)。

警方有時會在搜查階段中對電話進行竊聽,或是做出偷拍等行為,該做法因有侵犯人權之虞而多次遭起訴。在日本共産黨幹部宅盜聴事件|日本共產黨幹部住宅竊聽事件中法院曾判定警方行為違法,但在1999年犯罪捜査のための通信傍受に関する法律|通信傍受法制定前,這種搜查方法事實上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公安警察內部對偷拍(盜撮)和竊聽(盜聴)有特殊稱呼,分別為「秘攝」(秘撮)和「秘聽」(秘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