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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侍省內侍省,官署名,皇帝之近侍機構,管理宮廷內部事務。北齊初置中侍中省和長秋寺;隋初改稱內侍省,後稱長秋監,參用宦官和士人,掌侍皇帝,管理宮室之事。

唐代或稱內侍省,或稱內侍監、司宮台,專用宦官,由內侍監、內侍、內常侍等為首官,掌傳達詔旨,守御宮門,灑掃內廷,內庫出納和照料皇帝的飲食起居等事務。宋代增置入內內侍省。元代有侍正府。明代分設內官12監,4司、8局、共24衙門,不設相當於內侍省的統轄機構。凡前代宮內各官署之職務,幾乎全歸宦官[1],權力甚至超過外廷正規機構。清代將宦官統歸內務府管轄,遂無宦官專掌之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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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侍省是宋代宦官的總機構,另設入內內侍省以統轄親信宦官。《宋史?職官六》說:「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服褻近者,隸入內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的宦官職銜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內侍省宦官職名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等。自供奉官至黃門,以180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者,稱為小黃門,經恩遷補者,則為內侍黃門。宦官的高級官稱另有內客典使、延福官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等。

元豐改制後改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衛大夫、拱衛大夫等。宋朝不准宦官參預政事,故專設官階,使不與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過「留後」,平日只「供灑掃」。不過,從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宋徽宗時,宦官竟握兵權。南宋時,重申禁令,不許宦官干預朝政,不准兼兵職,不准申請提領外朝官職。如違反規定者,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的懲處。與此同時,又規定外戚只准「奉朝請」,坐享富貴,不准預政,不准管軍,不許通宮禁,不許接賓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書和樞密院)的職務。對於女後,宋代統治者也認識到「賊根本,起皇后閣前」,因此宮禁嚴密,幾乎把她們與外廷隔絕;在輿論上,宣傳「女後不可使預事」,「勿專政於女後」的政策。這些做法都是接受漢唐以來外戚宦官擅權,擾亂朝政的經驗教訓。

升遷秩序

入內供奉官供奉作為職官形式在唐初以侍御史內供奉和殿中侍御史內供奉出現。到了唐玄宗時期,又有翰林供奉。但 是即使是在唐朝內供奉官已然有所區分。其一為向中央負責,履行職責。其二則較晚於前一種出現,往往任職於地方,雖有內供奉之名,但一般不履行其實際職責。到了宋代,入內供奉官在一定意義上較內侍省供奉官更多地繼承了唐內供奉官制度。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之後,入內供奉官即為入內東頭供奉官和入內西頭供奉官簡稱,從八品。實際為內廷階官, 除去內廷事務,無實權。皇帝有需要時則可臨時差遣其擔任某種監管類的職責。除此之外,還有入內殿頭、入內高品、入內高班、入內黃門。入內高品、入內高班和入內黃門皆為入內內侍省內侍殿頭、入內內侍省內侍高品、入內內侍省內侍高班以及入內內侍省內侍黃門的簡稱。其中,入內黃門為入內內侍官中的最 低一級,由小黃門遷。入內高品則位於入內高班之上,政和年間兩者分別改稱為左班殿直和右班殿直。入內高品之上為入內殿頭,正九品官[2]。四者都為入內內侍省中低級別的官員,履行的也都是相對遠離權力中心的內廷事務,其重要程度也無法和供奉官以上的入內內侍省官員想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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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