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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
图片来自凤凰湖北

刑事违法,即犯罪,是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是一切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1]中国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有轻重之分。

国家是否应当具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权力,在西方学者中,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国家没有刑罚权,理由主要是:

其一,国家乃受国民委托而执行职务,因而无权对委托者加以处罚。

其二犯罪乃国民之疾病,国家只有负责治疗的义务,而无对其加以处罚的权力。

其三,刑罚古已有之,但从未发生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功效,因而,国家没有对犯罪人处罚的权力。

(2)肯定说。认为国家应当具有刑罚权,但是关于刑罚权的根据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其一,社会契约说。国家以主权者的身份代理人们行使职权,因而对违反契约者有处罚的权力。

其二,权力神授说。认为刑罚权乃神明出于维护世俗社会的需要,而赋予其在世俗社会的代表——国家的权力。

其三,维持社会秩序必要说。认为犯罪乃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理应具有制裁犯罪的权力。

其四,自由意志决定说。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而犯罪又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犯罪人在选择犯罪的同时,也就选择了受刑罚惩罚,国家用刑罚惩罚犯罪人,只是来自于犯罪人的这种自由选择。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刑罚不过是维持阶级统治的一种强制手段。它既不是来源于人们事先的互相约定,更不是出于神的授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