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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銀行(英語:Bank of Canada)是加拿大的中央銀行,其依據1934年的《加拿大銀行法案》(英語:Bank of Canada Act)而建立。它自身定位為一家非商業銀行,不向公眾提供銀行服務,而是專門負責國家的貨幣政策制定、法定貨幣發行、金融機構監管等事務,以維護加拿大經濟與金融系統之穩定;同時它也是一家由財政部全資擁有的國有公司,但不屬於政府部門,與加拿大聯邦政府其他部門相比具有相當大的獨立性 。

它的總部設於惠靈頓街和渥太華下城區銀行街之間的加拿大銀行大廈[1]

目錄

歷史

1913年,國會正式討論要建立國家銀行,當時國會議員麥克萊恩提出議案,建議在國內建立不受政府控制的私人銀行來行使國家銀行的職權,然而被總理駁回。總理博登回覆:「看不到這樣的銀行有存在的必要」。

20世紀30年代間,大蕭條給加拿大經濟帶來了沉重打擊,而當時加拿大主要是分散的農村經濟,地方有大量的社區級別商業銀行,對於國家銀行的建立呼聲很小。

30年代初,政治氣候發生了變化。全國現有金融結構的滯後,導致國民收入不景氣,引發民間批評聲浪。1933年,總理貝內特成立了一個皇家委員會,以研究「整體銀行、貨幣體系制度以及支持或反對建立國家銀行機構的依據」。隨後皇家委員會結果是支持建立國家銀行,總理採納了其建議,而當時的一份附錄報告成為了《加拿大銀行法》的框架。

1934年7月3日,政府出台《加拿大銀行法》,後不久政府收到來自英國的御准。1935年3月,加拿大銀行正式成立,並敞開了大門,作為一家民營機構,向公眾出售股份。但不久,新政府就出台新法案,要將加拿大銀行國有化。

1938年,加拿大銀行被國有化,至今仍然是如此。但加拿大銀行不是政府的下屬部門,其運作有較強的獨立性[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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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