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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 (中华民国)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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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

图片来自airroc

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是中华民国最基础的劳动法律,主要系“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现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台湾在1970至80年代借由对外出口扩张,对美国享有钜额贸易顺差。但美国对外贸易赤字急速恶化,失业率高涨且薪资成长停滞,众多工会认为,开发中国家厂商对劳工提供较差之劳动条件,产品生产成本低于美国厂商,自然能在价格竞争中取胜,此乃牺牲劳工权益之“不公平竞争”,乃以贸易法301条款、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兴法等贸易法案中之劳动权益条款,迫使贸易对手国实施较佳之劳工权益保障法规。台湾在美国工会对美国国会施压,要求以301条款迫使台湾提升劳动条件的背景下,制订施行劳动基准法。

历史

1958年内政部成立“劳工法规整理委员会”研拟“劳工法草案”时,即将其中第二编定名为“劳动基准”。嗣后,经20馀年的研议,始于1984年7月3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制定公布,并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7月30日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14069号令”制定公布,全文86条。
中华民国85年(1996年)12月27日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298370号令修正公布第3条条文;并增订第 30-1、84-1、84-2 条条文。
中华民国87年5月13日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09800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1 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6月28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5876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 条条文
中华民国89年7月19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7630号令修正公布第 4、72 条条文
中华民国91年6月1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100120620号令修正公布第 3、21、30-1、56 条条文
中华民国91年12月2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10024877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条条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自中华民国9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97年5月14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700055071号令修正公布第 54 条条文
中华民国98年4月2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800094001号令修正公布第 53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6月2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000136181号令修正公布第 75~79、80 条条文;增订第 7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2年12月1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200225221号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2月4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12401号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条条文;增订第 80-1 条条文;除第28条第1项自公布后8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4年6月3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64421号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条条文;并自10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104年7月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211号令修正公布第58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12月16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146731号令修正第44、46条条文;增订第9-1、10-1、15-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5年11月16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500140131号令修正公布第14条条文
中华民国105年12月2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500157731号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条第2项规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条第1项规定及第38条条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106年12月27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600155871号令修正公布第6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009781号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条条文;增订第32-1条条文;并自107年3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107年11月2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125351号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条条文
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800049091号令修正公布第2、9条条文;增订第22-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8年6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800060011号令修正公布第63、78条条文;增订第17-1、63-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9年6月1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900063561号令修正公布第80-1条条文

内容

《劳动基准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订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点:(1)扩大本法适用范围;(2)增订变形工时原则;(3)增订“另行约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条款;(4)增订资遣费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条款。

相关争议

罚则不足

由于劳基法的相关罚金,自1984年后历经27年多均未修改,罚金远不及企业违反劳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发生宏达电员工疑似过劳死事件,但依劳基法超时工作只能开罚3万,引起舆论哗然,因此劳委会提出修法,将原罚则提高约3~5倍,另加入针对违法企业,将公布企业及负责人名称的条款[1],并于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对于违法情况较严重之大型企业,因为执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吓阻的法规。

劳基法28条(工资优先受偿权及工资执偿基金)

1990年代发生多起恶性倒闭事件,引发多起关厂抗争,也开始出现对于工资债权优先顺位的讨论,近年由于2011年太子汽车工会罢工事件荣电抗争事件华隆自救会抗争事件等事件相继发生,修法之议再起,亦有许多立委提过各种修法版本,但由于债权优先度涉及金融单位导致金管会反对等理由[2]。目前修法结果,劳工债权虽然没有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但已提升到与第一顺位抵押权相同,可以与银行抵押权按比例分配。

2017年劳动基准法修正争议

因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在民主进步党(执政党)的多数优势下,不顾各方汹涌的反对声,于民国107年1月10日全部通过,有关反对修改劳基法的抗争运动在各地已经持续一个多月,民众早前亦有占领街头等其他行动,包括立法院外的集会、记录有人以卧轨(即是以躺在路轨上阻碍铁路交通的方式),为求煞停政府的“过劳列车”[3]

参考文献

  1. 廖千莹. 违反劳基法 拟提高罚责、公布负责人. 自由时报. 2011-03-24 [2014-10-22]. 
  2. 王靖怡. 劳工债权优抵押 金管会有意见.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3. 【台湾劳基法-现场观察】记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轻人卧铁路 思辨行动与大台的连结.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