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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厄尔·沃伦(1891~1974):他主政下的美国最高法院(1953~1969)捍卫了美国社会的民权理念,也给美国留下了文化冲突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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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厄尔·沃伦 (1891~1974): 他主政下的美国最高法院 (1953~1969)捍卫了 美国社会的民权理 ,也 美国 下了文化 冲突 的政 治遗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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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尔·沃伦'''(1891年3月19日-1974年7月9日)是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担任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1953年至1969年期间[[担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在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多涉及种族隔离、民权、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等著名判例。2006年,沃伦被美国的权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之一(名列[[第29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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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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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厄尔·沃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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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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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厄尔· 沃伦1.jpg|有框|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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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说明 = [http://p1.so.qhimgs1.com/bdr/381__/t01eafa69ea8cfd743d.jpg 原图链接][http://image.so.com/i?q=%E5%8E%84%E5%B0%94%C2%B7%E6%B2%83%E4%BC%A6&src=tab_www#/liteflow/list?imgkey=t01eafa69ea8cfd743d.jpg&prevsn=-1&currsn=0 来自360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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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189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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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逝世日期 = 197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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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点 =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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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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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名 = Earl War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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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 政治家,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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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原因 = 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 ,第30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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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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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平'''<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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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沃伦 法院'''<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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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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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父亲是挪威移民,母亲是瑞典移民。他在伯克利加州大学获得了本科学位(1912年)和法学学位(1914年)。从法学院毕业之后,沃伦在私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了5年。<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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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沃伦以共和党的身份当选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并在1946年和1950年连任两届。在担任州长时,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了杜鲁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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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令很多人意外的是,沃伦比预料的更加倾向于自由派,以至于艾森豪威尔总统认为提名沃伦乃是 "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在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1962年到1964年期间以"贝克诉卡尔案"为首的"一人一票"诸案(极大地提高了城市选区选民的投票权重,强调各选区间选票价值的相对平等)、Hernandez 诉德克萨斯州案(裁定墨西哥裔美国人有权参加陪审团)、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案件的"真实恶意原则"),1966年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必须告知其拥有某些权利,包括请律师的权利,常被称为米兰达警告。<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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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遇刺案发生后,沃伦担任调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又被称为沃伦委员会。在调查之后,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说(沃伦报告),行刺纯属个人所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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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沃伦从最高法院退休。<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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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法院'''<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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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就职,沃伦法院宣告结束。此时的美国嫣然已是一道美丽的风景:歧视黑人的法律纷纷落马;黑人的公民权得到了渐进式的保护;学校祈祷违宪;按照"一人一票"原则重新划分了选区、国会议席分配不再不公;旨在限制共产主义者的国内安全计划落幕;确定淫秽不在第一修正案框架之内,不予以管制;对公共问题的辩论不受限制、生气勃勃并大开方便之门;米兰达警告诞生;穷人获得了律师协助权;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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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属于那个"从华盛顿发话的全能上帝"--沃伦法院。沃伦法院掀起了一场又一场宪政革命,推动了美国五六十年代的种种社会运动。因此,后世称沃伦法院秉持"司法主动主义"、"积极有为的自由派司法",较为否定的看法认为它有违司法审查制约多数的原则,实乃"司法专制"。其实,后者并不新鲜,沃伦法院判决的许多里程碑式的案件大多在当时就受到这样的指责。这一点,《沃伦法院和美国政治》一书的作者鲍威看得很清楚:当然,会有不利的评价,沃伦法院在解释这些上并不成功。因为,沃伦法院并不想在这方面成功。<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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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法院旨在维护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崇敬它的一代人着迷于它也正在于此。但是,沃伦法院在摧毁旧社会上一点也不超前于整个美国、超前于美国人民。相反,它与二十世纪中期美国人的社会准则相一致。就精英们喜欢讲的 义而言,它是肯尼迪-约翰逊自由主义的逻辑延伸。就现代民主社会的芸芸众生而言,每个普通美国人都明白,依据钱多钱少决定其权利和自由的多寡实为谬误、依据肤色种族黑白相隔也有违良心;每个普通美国人都能说出陪审团审判与军事长官审判的不同;每个普通美国人也都能理解沃伦法院面对刑讯逼供时那种"浑身不自在",理解沃伦法院不选择以确实有罪但有失保护的罪犯、而选择被错误定罪的无辜者作为刑事程序领域革命的突破口。而且,1950年代的美国观念也不再是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时期的英国观念。美国人与沃伦法院这个宪法阐释者的息息相通表露无遗。<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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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就是这种息息相通的一个最好例证,四分之三的美国人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美国人相信宪法在关键问题上包含并要求道德正确的结果。美国是好的,宪法是好的;因此,重要宪法案件的结果也应该是好的。人们显然与沃伦法院一样,不再假装相信种族隔离有利于黑人的谎言。<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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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息息相通还有更好的阐释,那就是沃伦法院影响最为深远的1962年贝克诉卡尔案。沃伦法院确定:多数原则乃民主制度不可或缺之物,必须确立一人一票原则予以保障。"人民在自己的政府中得到公平代表之权,乃一切民主政体之最基本公民权利"。<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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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确立一人一票原则,沃伦法院在雷诺兹案中继续强调这一点。多数原则是民主制的基石:"就逻辑而言,在形式上以代议制 府为基础的社会中,一州人民之多数可以选择该州立法者的多数,这合情合理。"一人一票将确保"每个公民在选举其议会成员时均有同样有效的发言权。"同样有效的发言权进而将促进产生作为整体的选民的"公平且有效的代表"的进程。任何其他方式都是不公平的歧视,正如布朗案或者格里芬诉伊利诺斯州案所谴责的那样。而"平等保护条款所要求的正是所有地方、所有种族的所有公民的实质上平等的州议会代表权。" 说到底,"立法者代表人,而非树木或者土地。立法者由选举人,而非农场、城市或者经济利益选举。"<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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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即有人指责沃伦法院把一人一票这个强调精确度的数学理想作为宪法原则,然而,正是这个数学理想更好地与多数主义民主契合,它也说明水平不在马歇尔之 下的 沃伦所领导的沃伦法院深刻地理解了代议制民主的真谛,并找到了这个制宪者们的伟大设想与美国人最基本权利严实合缝的恰切联结点。一人一票,显然是每个美国人都能理解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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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息息相通也正是制宪者们的追求。1787年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代表麦迪逊说,"全国议会至少有一院需由人民选举。否则,人民与治理者及官员之间感情上的息息相通就将荡然无存。"(《 美国 制宪会议辩论记录》,麦迪逊著 尹宣译,万象书坊 p28)制宪者们相信,没有人民的信心支撑,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长治久安。也正是因此,美国得以一反古典共和的传统理念,在地上创造出了一个人数越多越共和、疆域越大越民主的制度。<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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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息息相通恰当地解释了为什么沃伦法院被称为人民的法院(People's Court)。人们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沃伦法院四面出击的积极有为,恰恰是没有真正的理解美国法院的政治作用,恰恰忘了 最高法院 美国 政府的三个分支之一。沃伦法院对政治 社会的 深远影响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托克维尔早就指出,只要大法官们"不否认正义","就不能拒不审理"美国的政治问题。"他们履行法官的严肃职责,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论美国的民主》。轻松一点的讲法,沃伦法院的所作所为只是在其位谋其政,克尽职守而已。而且,美国仍然是美国人的美国,"与一切人民治理的国家一样,多数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论美国的民主》,从这一点来看,沃伦法院作为人民的法院,当之无愧。<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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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在立国时一次性地行使了立宪权,而将立法权赋予国会。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力不被自己的代表僭越,人 法官依据宪法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最高法院因此被打造成为制约多数的利器。然而,沃伦法院处 重大的政治问题时 往往 是国会和总统拒不作为的时候。同时,贝克案之后,依据一人一票原则选举产生的新国会,显然已经不再事事阻挠最高法院了。多数在 美国 构成了决定性的力量,任何团体都不得不仰赖于多数。而这个多数,恰恰正是沃伦法院校正选举政治进程、保障少数权利和自由、执行民权法案的结果。在公众理解了代议制民主的情况 ,沃伦法院促使它更为民主。因此,这个时候,司法审查不再是个制约多数的利器,而成为多数的助推器。<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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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沃伦法院仍然不是一个与历史决裂的最高法院,尽管"历史不是决定性的",但显然,这个历史意旨贬低黑人、穷人、青少年、精神疾患者,而拔高白人、富人、成年人、正常人的历史。沃伦法院的基调在于保护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而这是由沃伦法院之前休斯法院的美国诉卡罗琳制品案的脚注四所确立的。<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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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四暗示最高法院将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并撤销对经济行为的宪法保护;指示最高法院审查管制投票与政治表达的法律、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分散而孤立的少数、执行权利法案的具体要求确保对言论与宗教的保护。沃伦法院通过脚注四扩展了权利,并保护那些被政治进程排斥的人。黑人、刑事被告、穷人、重新分配国会议席、言论自由以及共产主义案件等领域都适用脚注四。因此,尽管在沃伦法院十六年间判决的1750个案件中仅引用了脚注四两次(一次在卡曾巴赫诉摩根案的法院判决意见中,一次布伦南在布朗费尔德诉布朗案中的独立判决意见中),沃伦法院实质上是在按照这个美国宪法上最著名的脚注运作。在这个意义上,沃伦做出了恰当地定位:沃伦法院是个"连续性的团体"。<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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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进一步说明 鲍威的意旨,沃伦法院并不是在真空之中运作的,联邦最高法院是与美国政治、 文化 和知性事件相互影响的政府的三个相互平等的分支之一。沃伦法院没有创造社会运动;它只是对它们做出反应。当然,它做出了正确的反应。<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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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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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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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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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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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 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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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 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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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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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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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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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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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张PPT《厄尔·沃伦大法官》<ref>[https://v.qq.com/x/page/z07142zudpx.html 每天一张PPT《厄尔·沃伦大法官》 作家:视频用户上传],腾讯网, 2018年07月07日</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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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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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3月5日 (二) 20:15 的修訂

厄爾·沃倫(1891年3月19日-1974年7月9日)是美國著名政治家、法學家,擔任過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長,1953年至1969年期間擔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在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多涉及種族隔離、民權、政教分離、逮捕程序等著名判例。2006年,沃倫被美國的權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評為影響美國的100位人物之一(名列第29位)。

厄爾·沃倫
厄爾·沃倫1.jpg
出生 1891年3月19日
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
逝世 1974年7月9日
國籍 美國
別名 Earl Warren
職業 政治家,法學家
知名於 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第30任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目錄

1、生平

2、沃倫法院

生平

沃倫生於加利福尼亞州的洛杉磯,父親是挪威移民,母親是瑞典移民。他在伯克利加州大學獲得了本科學位(1912年)和法學學位(1914年)。從法學院畢業之後,沃倫在私人律師事務所工作了5年。

1942年,沃倫以共和黨的身份當選加利福尼亞州州長,並在1946年和1950年連任兩屆。在擔任州長時,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在經濟方面工作出色,為二戰後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近20年繁榮打下了基礎,並為加州建設了聲望卓著的公立大學系統,為兩代加州人提供了質高價廉的高等教育。沃倫在1948年曾作為副總統候選人和托馬斯·杜威搭檔參加美國總統大選,但以微弱之差敗給了杜魯門。

1953年,艾森豪威爾總統提名沃倫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令很多人意外的是,沃倫比預料的更加傾向於自由派,以至於艾森豪威爾總統認為提名沃倫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錯誤"。在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期間,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裡程碑式的判決,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裁定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1962年到1964年期間以"貝克訴卡爾案"為首的"一人一票"諸案(極大地提高了城市選區選民的投票權重,強調各選區間選票價值的相對平等)、Hernandez 訴德克薩斯州案(裁定墨西哥裔美國人有權參加陪審團)、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了對公眾人物誹謗案件的"真實惡意原則"),1966年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羈押當事人必須告知其擁有某些權利,包括請律師的權利,常被稱為米蘭達警告。

肯尼迪遇刺案發生後,沃倫擔任調查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又被稱為沃倫委員會。在調查之後,該委員會得出結論說(沃倫報告),行刺純屬個人所為。

1969年,沃倫從最高法院退休。

沃倫法院

1968年6月30日,最高法院新任首席大法官就職,沃倫法院宣告結束。此時的美國嫣然已是一道美麗的風景:歧視黑人的法律紛紛落馬;黑人的公民權得到了漸進式的保護;學校祈禱違憲;按照"一人一票"原則重新劃分了選區、國會議席分配不再不公;旨在限制共產主義者的國內安全計劃落幕;確定淫穢不在第一修正案框架之內,不予以管制;對公共問題的辯論不受限制、生氣勃勃並大開方便之門;米蘭達警告誕生;窮人獲得了律師協助權;權利法案適用於各州… …

這一切屬於那個"從華盛頓發話的全能上帝"--沃倫法院。沃倫法院掀起了一場又一場憲政革命,推動了美國五六十年代的種種社會運動。因此,後世稱沃倫法院秉持"司法主動主義"、"積極有為的自由派司法",較為否定的看法認為它有違司法審查制約多數的原則,實乃"司法專制"。其實,後者並不新鮮,沃倫法院判決的許多里程碑式的案件大多在當時就受到這樣的指責。這一點,《沃倫法院和美國政治》一書的作者鮑威看得很清楚:當然,會有不利的評價,沃倫法院在解釋這些上並不成功。因為,沃倫法院並不想在這方面成功。

沃倫法院旨在維護公民權利與公民自由,崇敬它的一代人着迷於它也正在於此。但是,沃倫法院在摧毀舊社會上一點也不超前於整個美國、超前於美國人民。相反,它與二十世紀中期美國人的社會準則相一致。就精英們喜歡講的主義而言,它是肯尼迪-約翰遜自由主義的邏輯延伸。就現代民主社會的芸芸眾生而言,每個普通美國人都明白,依據錢多錢少決定其權利和自由的多寡實為謬誤、依據膚色種族黑白相隔也有違良心;每個普通美國人都能說出陪審團審判與軍事長官審判的不同;每個普通美國人也都能理解沃倫法院面對刑訊逼供時那種"渾身不自在",理解沃倫法院不選擇以確實有罪但有失保護的罪犯、而選擇被錯誤定罪的無辜者作為刑事程序領域革命的突破口。而且,1950年代的美國觀念也不再是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時期的英國觀念。美國人與沃倫法院這個憲法闡釋者的息息相通表露無遺。

布朗案就是這種息息相通的一個最好例證,四分之三的美國人贊成廢除種族隔離:美國人相信憲法在關鍵問題上包含並要求道德正確的結果。美國是好的,憲法是好的;因此,重要憲法案件的結果也應該是好的。人們顯然與沃倫法院一樣,不再假裝相信種族隔離有利於黑人的謊言。

這種息息相通還有更好的闡釋,那就是沃倫法院影響最為深遠的1962年貝克訴卡爾案。沃倫法院確定:多數原則乃民主制度不可或缺之物,必須確立一人一票原則予以保障。"人民在自己的政府中得到公平代表之權,乃一切民主政體之最基本公民權利"。

為了徹底確立一人一票原則,沃倫法院在雷諾茲案中繼續強調這一點。多數原則是民主制的基石:"就邏輯而言,在形式上以代議制政府為基礎的社會中,一州人民之多數可以選擇該州立法者的多數,這合情合理。"一人一票將確保"每個公民在選舉其議會成員時均有同樣有效的發言權。"同樣有效的發言權進而將促進產生作為整體的選民的"公平且有效的代表"的進程。任何其他方式都是不公平的歧視,正如布朗案或者格里芬訴伊利諾斯州案所譴責的那樣。而"平等保護條款所要求的正是所有地方、所有種族的所有公民的實質上平等的州議會代表權。" 說到底,"立法者代表人,而非樹木或者土地。立法者由選舉人,而非農場、城市或者經濟利益選舉。"

當時即有人指責沃倫法院把一人一票這個強調精確度的數學理想作為憲法原則,然而,正是這個數學理想更好地與多數主義民主契合,它也說明水平不在馬歇爾之下的沃倫所領導的沃倫法院深刻地理解了代議制民主的真諦,並找到了這個制憲者們的偉大設想與美國人最基本權利嚴實合縫的恰切聯結點。一人一票,顯然是每個美國人都能理解的。

這種息息相通也正是制憲者們的追求。1787年制憲會議上,弗吉尼亞代表麥迪遜說,"全國議會至少有一院需由人民選舉。否則,人民與治理者及官員之間感情上的息息相通就將蕩然無存。"(《美國制憲會議辯論記錄》,麥迪遜著 尹宣譯,萬象書坊 p28)制憲者們相信,沒有人民的信心支撐,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長治久安。也正是因此,美國得以一反古典共和的傳統理念,在地上創造出了一個人數越多越共和、疆域越大越民主的制度。

這種息息相通恰當地解釋了為什麼沃倫法院被稱為人民的法院(People's Court)。人們無法理解、無法接受沃倫法院四面出擊的積極有為,恰恰是沒有真正的理解美國法院的政治作用,恰恰忘了最高法院是美國政府的三個分支之一。沃倫法院對政治社會的深遠影響甚至是不得已而為之。托克維爾早就指出,只要大法官們"不否認正義","就不能拒不審理"美國的政治問題。"他們履行法官的嚴肅職責,就是在盡公民的義務"(《論美國的民主》。輕鬆一點的講法,沃倫法院的所作所為只是在其位謀其政,克盡職守而已。而且,美國仍然是美國人的美國,"與一切人民治理的國家一樣,多數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統治的"(《論美國的民主》,從這一點來看,沃倫法院作為人民的法院,當之無愧。

人民在立國時一次性地行使了立憲權,而將立法權賦予國會。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力不被自己的代表僭越,人民授權法官依據憲法不適用違憲的法律,最高法院因此被打造成為制約多數的利器。然而,沃倫法院處理重大的政治問題時,往往也是國會和總統拒不作為的時候。同時,貝克案之後,依據一人一票原則選舉產生的新國會,顯然已經不再事事阻撓最高法院了。多數在美國構成了決定性的力量,任何團體都不得不仰賴於多數。而這個多數,恰恰正是沃倫法院校正選舉政治進程、保障少數權利和自由、執行民權法案的結果。在公眾理解了代議制民主的情況下,沃倫法院促使它更為民主。因此,這個時候,司法審查不再是個制約多數的利器,而成為多數的助推器。

甚至,沃倫法院仍然不是一個與歷史決裂的最高法院,儘管"歷史不是決定性的",但顯然,這個歷史意旨貶低黑人、窮人、青少年、精神疾患者,而拔高白人、富人、成年人、正常人的歷史。沃倫法院的基調在於保護公民權利與公民自由,而這是由沃倫法院之前休斯法院的美國訴卡羅琳製品案的腳註四所確立的。

腳註四暗示最高法院將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並撤銷對經濟行為的憲法保護;指示最高法院審查管制投票與政治表達的法律、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分散而孤立的少數、執行權利法案的具體要求確保對言論與宗教的保護。沃倫法院通過腳註四擴展了權利,並保護那些被政治進程排斥的人。黑人、刑事被告、窮人、重新分配國會議席、言論自由以及共產主義案件等領域都適用腳註四。因此,儘管在沃倫法院十六年間判決的1750個案件中僅引用了腳註四兩次(一次在卡曾巴赫訴摩根案的法院判決意見中,一次布倫南在布朗費爾德訴布朗案中的獨立判決意見中),沃倫法院實質上是在按照這個美國憲法上最著名的腳註運作。在這個意義上,沃倫做出了恰當地定位:沃倫法院是個"連續性的團體"。

這進一步說明了鮑威的意旨,沃倫法院並不是在真空之中運作的,聯邦最高法院是與美國政治、文化和知性事件相互影響的政府的三個相互平等的分支之一。沃倫法院沒有創造社會運動;它只是對它們做出反應。當然,它做出了正確的反應。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

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個帶有西班牙語系口音的年輕人綁架並強姦。通過一段時間的調查,警察發現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蘭達。 米蘭達出生於一個墨西哥移民家庭,父親是一個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歡上學,屬於"經常在街頭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進少年管教機構。九年級的時候,他終於輟學,後來當過兵,干過雜活。他的工作記錄也不太好,他曾經因為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而被解僱。另外,他還曾因為盜竊汽車而被判刑,在聯邦監獄關了一年。本案發生的時候,米蘭達23歲。

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蘭達後將其帶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認了米蘭達。然後,警察將米蘭達帶到審訊室,由兩名警察進行訊問。警察沒有告知米蘭達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兩個多小時的審訊時間內,兩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蘭達供認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的審訊策略,並最終獲得了有米蘭達簽名的書面供詞。在那份供詞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統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願作出的,沒有威脅也沒有豁免的承諾,我完全知曉我的法律權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陳述都可能用來反對我。"陪審團採納了該口供並做出了有罪判決。米蘭達對判決不服,在政府為其指定的律師的幫助下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

1966年初,最高法院決定受理該案,並於6月13日以5:4的表決結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決,裁決中說道:"(a)……(d)在沒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憲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須遵守:在進行任何訊問之前,必須清楚的告知被羈押人: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講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對你不利的證據;2、你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訊問時有權要求律師在場;3、如果你沒有錢委託律師,我們將為你指定一名律師。 (e)在訊問之前或在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訊問必須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見律師,訊問必須停止,直到律師到來。(f)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訊問並且取得了供述,那麼要由政府來證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棄了律師權。(g) 在被羈押訊問期間,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問題,但沒放棄他的特權,他還可以在後來的訊問中主張保持沉默。(h)給予警告並且放棄權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無罪辯解具有可采性的先決條件。……"。聞名世界的米蘭達規則就這樣誕生了。

該判決是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起草的,米蘭達判例也是沃倫大法官做出的最受爭議的判決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蘭達規則的產生歸咎於這位具有司法改革風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實米蘭達規則的產生是有其歷史必然性的。"在18世紀中葉,普通法特別關注被告人自主決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權利,布萊克斯通告誡道,依照叛國罪律條,'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應當採納為證據。'"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傾向於採納供述。" 那時採取的做法是,不論是在什麼情況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證實,無需任何補強便可足以判處其有罪"。

到20世紀早期,可能由於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亂,司法部門更傾向於打擊犯罪。當時刑訊逼供現象嚴重,而法院則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訴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證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為定罪的依據。到20世紀40年代,警察強制訊問的情況又發生了一些變化。警察在訊問中,逐漸從折磨、威脅轉向用更潛在壓力的方式給犯罪嫌疑人施加壓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強迫氛圍中作出不利於自己的供述。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表現出要制定一項對供述任意性更明確的檢驗標準。

除此之外,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種族問題十分嚴重,並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關於供述案件的上訴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聯邦最高法院將限制訊問作為其種族平等工作議程的一部分" 。"將潛在強迫拿來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檢驗標準,應當會對貧窮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於減輕影響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會及經濟不平等"。 20世紀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於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對那些受到不公正訊問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態度。同時,"美國刑事司法體系總是製造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有問題的結果。"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他們應該制定一些規則來規範刑事司法活動。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訴伊利諾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確說明了絕對的保持沉默的權利,並且強調是否給予並且是正確的給予了告知,強調被告是否已經放棄了沉默權。

但是,實踐表明,該判例"其裁定意見模稜兩可,混亂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該判例並沒有發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聯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對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護,它需要更弦易張,做出更大的動作。當然,這劑良方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誕生的米蘭達規則,不能說不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及當時社會現實的結果。

相關視頻

每天一張PPT《厄爾·沃倫大法官》[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