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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人类权利并被理解为一种自由的权利,明确了对儿童进行初级教育、对所有儿童推广中等教育的义务、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对未接受过完整初级教育的个体进行基础教育的义务。除了这些规定个体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教育权内容还包括消除各级教育系统内的歧视[1]、建立最低标准以及提高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26条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第14条中, 在1960年教科文组织的反教育歧视公约中、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以及1981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得到重申。

受教育权在《欧洲人权公约 第1号议定书第2条 - 受教育之权利》以及很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例如:比利时宪法(原第17条,现第24条)以及荷兰宪法(第23条)


受教育权的落实

受教育权的落实可以依照4A框架进行评估,该框架指出受教育成为一种有意义的权利应当是可用的(available)、可参与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适应的(adaptable)。这个4A框架最初是由前联合国受教育权特别报告员卡特里娜·托马斯夫斯基(Katarina Tomasevski)发展并提出的,但并不必须是使用在每个国际人权说明中的标准,当然也不是国家法律规定受教育权的通用方针[2]

4A框架建议作为首要责任的承担者的政府需要依据可用的(available)、可参与的(accessible)、可接受的(acceptable)、可适应的(adaptable)教育的标准,尊重、保护及落实受教育权利。这个框架同时明确了在教育过程相关利益者的责任: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的儿童、作为‘第一施教者’的父母以及职业教师,义务教育是他们应得权利及义务。

实施

国际法并没有相关于学龄前教育的保护内容,国际文件一般都忽略了这一阶段的教育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3]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这个权利适用于每一个个体,而儿童则应为主要对象。受教育权分为三个阶段:

初级教育(基础教育):对所有儿童应为免费的、义务的,对他们的国籍、种族、出生地或其他方面不应存在任何歧视。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国家必须提供两年内的免费初级教育。

中等教育(世界人权宣言中称为初级技术、职业教育)必须是可用的和可接受的。

高等教育(大学阶段)应该视能力进行推广,即任何达到教育标准的人应该可以进入大学学习。

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应采用任何适当的方式达到可接受性,并且应逐步实现免费教育。世界上,只有日本宣布实行免费的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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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消除歧视 切实保障艾滋儿童受教育权,人民网,2019-1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部,2015-12-28
  3. 世界人权宣言,搜狐, 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