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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是由新民会发起,向日本帝国议会争取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的政治运动;该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转捩点,也是日治时期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9。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设置台湾议会的诉求;基于日本立宪政治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将台湾总督府的立法权交归还民众[1]

从1921年1月30日第一次向帝国议会提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书》、由林献堂领衔、旅日与在台民众178人联名签署起,到1934年9月2日决议停止为止,运动共历时13年,期间提出请愿15次。最初的参与者以东京的台湾留学生为主。至第三次请愿运动筹备时,成立了台湾议会期成同盟会,从而被台湾总督田健治郎以影响社会治安为由禁止,酿成治警事件。其后,运动得到了日本舆论的支持与台湾民众的同情,参与人数迈向高峰。不过在1931年台湾民众党被迫解散后,由于失去支持团体,加上法西斯主义[2]的压制,运动在1934年正式宣布中止。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除了对台湾民众建立法治的观念和确立对宪政精神的追求,也影响了日本殖民政府在1935年使州、市、街、庄议员半数改由民选,成为台湾地方自治的开始。

影响

台湾律师黄静嘉认为,1920年代初期日本的法典已是继受西方法治观念而制定的,而台湾在日本统治下,法律经1920年代初期的改革,也伴随着日本内地法的施行而引进了更多的西方民主式法律。

台湾学者叶永文认为,这种法律虽然被日本化、殖民地化,基本上仍是建基于西方民主精神的法治架构中,台湾人民在法治观念的养成过程中也已渐形浸染于民主素质。台湾的殖民当局在统治过程中也充分体认和遵守“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余重信也指出,如1923年的治警事件中,地方法院法官即宣判台湾政治异议分子无罪,已见司法独立。

1927年的台湾民众党也是在法治保障下成立。叶永文就此论曰,在西方法治观念的形塑下,不但知识分子对台湾施行法治政治意念的高涨,一般人民的法治观念也在知识阶层的助播散种下,形成日常生活中的一种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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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