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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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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简称台银)是台湾第一家本土银行,其前身创立于日治时期1899年[1],全球分行计有185间。其在1949年至2000年间,受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委托发行在台湾地区通用的法定货币——新台币。

2007年7月1日,配合中华民国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中央信托局与台银合并,台银为存续银行;而在2008年1月1日,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台银成为其旗下的主要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初,日资的台湾银行曾于大清国广州英租界,以及中华民国上海外滩设有分行。

基本介绍

台湾银行系台湾光复后官方设立的第一家银行,成立于1946年5月20日,成立之初由中华民国“财政部”签奉行台当局“行政院”核准,委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代为管理。

自1998年12月21日起,台湾当局为提高“行政”效率,缩减组织层级,依据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规定,将台湾银行收归“国营”,由台当局“财政部”依“国营”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管理。

台湾银行于1985年“银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资格,2003年7月1日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公司法及银行法规范。同时于2008年1月1日依据金融控股公司法相关规定,以股份转换方式成立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另于2008年1月2日以公司分割方式,将证券部及人寿保险部分割后,成立台银综合证券公司及台银人寿保险公司,截止2012年底资本额为新台币700亿元。

台湾银行自成立以来,即经理公库业务,并奉准发行台湾地区货币及代理“中央”银行之多种业务[2],1949年国民党当局逃台初期,更代理“中央银行”之大部分业务,使台湾银行兼具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央银行”之双重性质与功能。1961年7月“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后,台湾银行即转以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为主,至民国1994年7月“省县自治法”通过后,各级政府之存放代库银行,可由省县、市政府自行选定,因台湾银行系属公营行库,历史悠久,信用卓著,经营稳健,仍代理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区各级政府公库业务,同时并仍受托经理新台币发行附随业务、协办军公教退休(伍)优惠储蓄存款等多项政策性业务,在台湾地区的金融体系中,台湾银行的地位甚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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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