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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中文名 :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是台湾地区的二级法院之一,创立于1972年7月15日,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花莲县、台东县2县,该院行政组织上系台湾高等法院的一个分院,并受该院之监督,但二者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各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该院位于台湾花莲县花莲市,通常又被简称为花莲高分院。[1]

历史沿革

花莲、台东两县地广人稀,终日据时期及国府接收台湾初期,并无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设立。二审上诉案件,花莲系须远赴位于台北市之台湾高等法院本院。台东于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设立后,则要绕道至台南市进行诉讼,颇费劳力、时间、费用,因此花、东二县地方人士遂有设立高等法院分院之议,当局即于1965年暂设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并筹划创设分院事宜。

1972年7月15日,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 正式成立,管辖花莲及台东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

花莲、台东二县,南北狭长,花莲高分院院址设于花莲市,台东地区民众咸感不便,因此1999年1月22日再于台东市设立台东临时庭,办理台东地区不服台东地院裁判而上诉、抗告二审之民、刑事案件,以减轻当地民众长途跋涉之辛苦。

管辖范围

花莲县及台东县2县,总面积约8,14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58万人。辖区地方法院为台湾花莲地方法院 及台湾台东地方法院2座。

管辖事务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民、刑事诉讼上诉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之抗告案件。

3.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第一审案件(以本院为第一审)。

4.其他法律规定之诉讼案件。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