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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是中国的一个思想文化术语。

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历史。从仓颉造字的古老传说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发现,汉字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后来的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历程,在形体上逐渐由图形变为笔画,象形[2]变为象征,复杂变为简单;在造字原则上从表形、表意到形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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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把事物的同和异合而为一。“合同异”是惠施(前370?—前310?)提出的看待事物同异的一种方式。惠施认为,事物的同异是相对而言的。两个具体事物之间会有或大或小的相同或相异之处。但从“同”的角度来看,万物有共同之处,因此可以说万物是相同的;而从“异”的角度来看,则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万物是不同的。事物的同异取决于看待事物的角度,因此惠施主张打破同异的界限,也即是“合同异”。

引例1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庄子·天下》) (大同小异与小同大异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称为“小同异”。万物完全相同、完全不同,这称为“大同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