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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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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
在外交事務方面,雖然卡特標榜的國際人權得到各方重視,但他的主要成就卻是更為實際的[[忍耐外交]]。1977年美國與[[巴拿馬]]簽訂了兩項條約,使後者得於1999年底接管[[巴拿馬運河]],並保證其後該運河的中立地位。
1978年,卡特總统在未徵詢國會或要求國會同意的情況下,宣佈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與美國關係|斷交]]轉而[[中美關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由在[[台北市]]的美國大使[[安克志]]通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由於此舉並不符合傳統外交慣例,前[[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錢復]]曾批評說這是無禮之舉。而同一時間[[美國國會]]也以壓倒性多數通過訂立《[[臺灣關係法]]》,規定假使臺灣安全遭受威脅,美國有義務協助臺灣自我防衛,卡特也在稍後簽署該法案 。1979年1 。[[1979年]]1 月1日,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同時結束美國與中華民國的官方關係,美國與中華民國之外交工作轉由新設立的[[美國在台協會]]負責。
1978年,卡特邀請[[埃及總統]][[薩達特]]與[[以色列總理]][[梅纳赫姆·贝京|貝京]]同赴[[大衛營]],使雙方同意按協定來結束兩國間自1948年以色列立國以來的戰爭狀態。該協定規定兩國間建立全面性的外交和經濟關係,條件是以色列將所佔領的[[西奈半島]]歸還[[埃及]]。1979年又與[[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勃列日涅夫]]在[[維也納]]簽訂新的雙邊限制戰略武器條約(SALT II),在兩個超級強國得以充分查核的條件下,建立彼此同等的戰略核武器發射系統(蘇聯入侵[[阿富汗]]后,卡特於1980年1月將提交參議院討論的該項條約撤回)。然而這些外交政策上的重大成功不久,即因一次嚴重的外交危機,和對卡特政策的普遍不滿,而黯然失色。
巡檢員、wate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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