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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华 |
周少华,男,1968年出生,宁夏灵武人,法学博士,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1], 教授、博士生导师[2],刑法学科带头人。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等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2部,8项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4项。
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入选教育部2010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2013年9月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基本信息
人物说明----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出生日期----1968年
出生地点----宁夏灵武市
国 籍 ---- 中国
职 业 ---- 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者
人物经历
1992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留校从事行政工作两年; 1994年11月起,担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杂志刑事法编辑, 1998年12月晋升编辑职称, 2003年12月晋升副编审职称, 2008年12月晋升编审职称。2005年5月起担任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律科学》杂志副主编;2005年10月起担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8年6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师从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副主任、《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杂志副主编、编审,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陕西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被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评为全国高校社科学报优秀编辑。
主要贡献
1、"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2、"刑法的确定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3、"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年第7期转载。)
4、"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
5、"刑罚的内部功能解释",《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7年第4期转载。)
6、"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制度之建言",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版。
7、"价值确认与规范表达--语言技术在刑法立法过程中的意义",载《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8、"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9、"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10、"规范技术或语言权力--语言在法律中的意义",《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11、"The Evaluative Function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2006.
12、"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3、"刑法机能的发生机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6期转载。)
14、"刑法机能发生的制度基础",《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4期转载。)
15、"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6期。
16、"法律资源的矿脉弯弯曲曲?",《二十一世纪法律评论》总第二期,2005年。
17、"'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
18、"行政诉讼对公平竞争权的保护",《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19、"死刑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采信",《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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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关于期刊稿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出版工作》2004年第10期转载。)
21、"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年卷》。)
22、"罪的转化与刑法规范的协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3、"挪用公款罪立法规定的批判性分析",《刑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4、"编辑权利与作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报刊之友》2003年第4期。
25、"对高校学报功能定位的反思",《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6、"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7、"偷税罪的立法缺陷",《法学》2002年第11期。
28、"试论刑事侦察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的界限",《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29、"试论行政诉讼对事实审查的标准",《法商研究》2001第5期。
30、"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11期转载。)
31、"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 2001年卷》。)
32、"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3期转载。)
33、"侵占埋藏物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
(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8年第7期转载。)
34、"作为'中国问题'的死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5、"刑法之适应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学》2009年第4期。
36、"刑法解释的观念与方法",《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
37、"刑事裁量及其制度意义",《刑法评论》总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8、"刑法适应性的立法机制",《刑事法治发展报告》2008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39、"刑法思维的理论分野及其思想资源",《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40、"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
41、"中国刑法学的文化际遇和理论前景",《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学术观点
周少华教授的学术观点,主要反映在他个人的专著《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一书中。该书认为:法律作为人类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既包含着鲜明的意志内容,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实践的技艺。可以说,价值与技术是法律理性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理性精神最终被抽象为"法治"观念,法律的合理性则相应地表现在,如何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将法治的一系列原则转变为国家的行动逻辑。作为行为评价标准和行为指引规范,法律只有通过语言、概念、逻辑等技术要素的支持才能成为可行的制度规范。法律的种种目的,以及内含于目的之中的法律的正当性,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法律规范,其实就是立法者将统治阶级的道德原则和政治理想在制度上加以体现的一种技术。如果我们把法律看成是人类自我控制的技术,那么刑法就是关于惩罚的制度技术。刑法作为一种制度,它具有制度的可设计性;刑法作为一种技术,它具有技术的可操控性。这意味着,在受制于规律性的同时,刑法制度也充满了建构的可能。周少华教授认为,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刑法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的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在新近发表的"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一文中,周少华教授对一般预防的理论地位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应当把一般预防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刑罚的目的",以避免传统一般预防理论(包括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基因缺陷"。
获奖记录
近十年间,周少华教授在国内重要法学期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6篇论文发表在权威期刊《法学研究》上,出版个人专著一部。主持并独立承担司法部部级项目("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 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变动社会中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研究", 2006年)各一项。
多篇论文获得不同层次的优秀成果奖励:
(1)论文"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2000年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
(2)论文"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2004年获陕西省第七届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
(3)论文"侵占埋藏物犯罪若干问题探析"2003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4)论文"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2005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5)论文"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及科研成果二等奖。
(6)论文"'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2006年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参考来源
- ↑ 广州大学法学院“港澳法律学者系列讲座”第1期成功举办,香港大学贺欣教授主讲《司法调解的技艺》 ,广州大学, 2022-06-16
- ↑ 周少华 ,广州大学, 2022-07-07
- ↑ 周少华教授加入广州大学法学院 ,网易, 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