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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怀民

唐怀民,男,原安徽省林业厅厅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唐怀民历任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副市长,安徽省农经办副主任,安徽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基本内容

中文名:唐怀民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职务:原安徽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一审

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5月对安徽省林业厅原厅长唐怀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判处唐怀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一审判决,受贿所得予以追缴。改判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26万余元及外币若干,依法予以追缴。2006年12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怀民在其担任中共淮北市委常委、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委常委、副市长,安徽省农经办党组成员、副主任,安徽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包括185.3万元人民币、1000美元、2000英镑、2000欧元和纪念金币、购物卡等,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扣除其受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及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家庭收入,尚有43万余元人民币、2万多美元和其他外汇、港币、澳门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遂依法判决唐怀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所得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钱物依法予以追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唐怀民提出上诉,称其未达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1]且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终审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唐怀民的家庭财产及支出,扣除其受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及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家庭收入,尚有人民币26万余元及若干外币等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据此,对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作出重新认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