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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女性继承财产有了苛刻的变动

女性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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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女性继承财产有了苛刻的变动北魏冯太后两次临朝称制,执掌权柄达20余年,她支持孝文帝开展“太和改制”,进行汉化改革,对当时北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个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资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确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财产。经济地位决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权、再婚权、财产继承、私产处理方面有比较大的话语权。[1]

唐朝承袭了北魏均田制,但对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变动,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资格受田。女子还要恪尽职守,除家务劳动外,为家族生育抚养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亲族。

在财产继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产是她自身的嫁奁,若是改嫁,就连嫁奁也会成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自己无权追讨。根据《唐户令》,出嫁的女儿,除了妆奁,没有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若该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后称为户绝,女儿可以继承父家资产;唐初对亲女继承户绝遗产,尚无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后逐渐倾向在室女,唐文宗时规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点点不孝、夺产的意图,就没有继承资格。

宋代基本上继承了上述唐律规定,并对绝嗣户的女儿继承作了补充:如有出嫁的女儿离婚或守寡无子,并不曾分割夫家财产,回到父母家,被称为归宗女,继承权视同在室女;户绝财产全部分给在室女及归宗女;如果女儿均已出嫁,财产中的1/3给出嫁女,其余并入官府。户绝的财产继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儿,原因在于在室女要承担祭祀和承立门户,并保护父系财产不外流的责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遗嘱,分给女儿一些财产,但这个是没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两朝亦承继了唐宋的规定,但对无子寡妻所继承的财产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哪里有什么财产继承权呢?不过是将亡夫财产转个手,交给家族安排继立的嗣子,自己从此在嗣子手里讨口饭吃罢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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