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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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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國有企業

外文名: State-owned enterprise

設立目標: 實現國家調節經濟

屬性: 國有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着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1]

地位

國有企業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國有企業的分類相當複雜。國際慣例中,國有資產投資或持股超過50%的企業即為國有企業;而中國大陸及中國台灣的國有企業,一般指單純的國有資產投資的企業。當然法律對國家參股的企業也有所規範。

在1978年改革開放前,乃至到20世紀末,國有企業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對象,國有企業的建立,其中政府稅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國有企業中,大量的國有企業因此建立和出現,有的國有企業還是由原來的政府部門轉變而來的,如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原來是郵電部,改為電信局,後來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末本世紀初改組成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等電信企業。中國的國有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資產的投入主體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就是國有企業。

國企特徵

具有企業的基本特徵

(1)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它是由多數人組成的組織體; (3)依法設立,法律確認其一定權利義務。

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企業,如定義中所指出,它的資本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入,其全部資本或主要股份歸國家所有。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間社會(組織與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同。

我們說國有企業是一種特殊企業,除上述定義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國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雖然也有營利目的,但也有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說它不以營利為唯一目的。國有企業要執行國家計劃經濟政策,擔負國家經濟管理(調節社會經濟)的職能。對於有些重要行業和產品,明知在一定時期內不能營利,也要、或者說更需要國家投資開辦企業,而等到以後其經營能夠營利或盈利率較高時,民間社會願意投資了,這時國家倒往往可以減少投資,甚至退出這些領域。

2. 國有企業雖然是一個組織體,但它只有或主要為國家一個出資人。這不同於合夥、合作企業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於私人獨資企業。國家作為企業出資人,一般並不由最高國家機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或中央政府)直接進行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而是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各級有關國家機關或其授權部門,代表國家所有權人負責具體的投資、管理和經營活動。

3. 國有企業同所有其他企業一樣都必須依法設立,但它們所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國有企業依據和適用國家制定關於國有企業特別法,雖然它們也適用一般企業法的許多一般性規定。國有企業法同一般企業法比較,在企業設立程序、企業的權利義務、國家對企業的管理關係等方面,其規定有所不同。國有企業設立的法律程序較其他企業更為嚴格、複雜。國有企業往往享有許多國家給予的政策性優惠和某些特權,如某些行業經營的壟斷性、財政扶助、信貸優惠以及在資源利用、原材料供應、國家訂貨和產品促銷、外匯外貿等方面的優惠、虧損彌補和破產時的特殊對待等等。但同時它也受到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性限制,承擔許多特別的義務,如必須執行國家計劃、價格權限制、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限制,要優先保障國家和社會需要,滿足國家調節經濟的要求,有時利微或無利也得經營等等。國家對其他企業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組織和活動的一般規則,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納稅,而對於國有企業,國家需要以政權和所有者雙重身份進行管理,在許多方面,國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為一方主體同企業和企業中關有各方直接發生各種法律關係。在國有並實行國營情況下,這種情況尤為突出。

國有企業作為法人同一般企業法人比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應擁有獨立財產。一般企業法人對其財產擁有所有權,國有企業(這裡指國有獨資企業)對財產只享有經營管理權,而無所有權。除法人條件上的這一區別外,在所屬法人類型上,國有企業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為私法人與公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業法人屬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國有企業卻兼具有不同類型法人的特點。

兼具私法人的特點

它全部或主要由國家投資設立,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部門進行管理,在國有並國營情況下,國家還委派國家工作人員進駐企業主持生產經營活動;它分擔一定的國有管理職能,但不同於國家機關以專司某種國家管理為本職,它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家及其有關政府部門對它進行較為嚴格的管理,但畢竟不同於對一般國家機關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組織與活動所適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許多私法性質的條款,並適用其他一般企業法的許多基本規定。

兼具社團財團法人特點

它是一個組織體,具有"人的團體"的特徵,但其並不必備"兩個以上出資人"的條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國家出資,體現出以國家撥付(投資)的"特定財產為中心"這一財團法人的性質;它具有社團法人"對於人的團體賦予權利能力"的特徵,又有財團法人"對於供一定目的(用於生產經營)的特定財產賦予權能力"的性質;它有一定的人為其成員,但其作為成員並非即為股東;它有最高權力機關,但並非為社員(股東)大會,它的機關有一定決策權,但非為全權,許多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決定。此外,社團法人的設立須有兩人以上的合同行為,國有企業不具備這一要求;財團法人限於公益法人,不具有營利性,但國有企業兼具有二者特點。

兼具有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的特點

它一般有營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營利為其唯一目的,有些國有企業從其開辦就不是或主要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或其他國家政策,為了國民經濟的總體和長遠發展或其他方面的國家和社會利益;營利法人不僅有營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潤分配於其成員,而國有企業在實行國營時,其利潤則上繳國家。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是企業,但是一種特殊企業;是法人,但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法人。如果注重國有企業的營利性一面,減輕其政策性使命,擴大它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放寬和改善政府對它的干預管理,則國有企業便更象企業(更接近於一般企業的各項特徵);作為法人,它更接近於私法人、社團法人和營利法人。反之,則國有企業更象國家機關或其附屬物;作為法人,更接近於公法人,財團法人和公益法人。[3]

出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七條的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有企業的本質屬性,是"全民所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下,國有資本既是屬於全體人民共同占有的資本。

以此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位合法公民都是國有資本的天然合伙人,平等地占有全部的國有資本,從市場經濟的組織方式看,國有企業的出路,就在於如何捋順資本所有人和資本管理之間的關係。在市場經濟的框架中,資本所有人可以通過組建董事會的方式參與到資本管理和企業運作中來。因此,國有資本可以依據憲法,承認每位公民的資本權利人的身份,在各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組建各級國有資本董事會,並依法接管國有資本的運作和經營。從全世界範圍內各大財團的運作經營經驗來看,董事會的運作方式往往可以極大保證資本的高效運作和資產的盈利能力,因此,將國有資本交給各級董事會進行運作,一定可以極大提升國有資本的運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在國有資本逐步實現盈利的基礎上,依照市場經濟的遊戲規則,國有資本盈利的一部分將依法平等分配給各位資本占有人(即全體公民),這種分配方式一方面符合"按照生產要素分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分配原則,另一方面將大大促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實現進程。

如此,在國有資本實現了董事會管理方式和全民分紅的方式以後,國有企業才算成為完全符合市場經濟體系要求的正常企業,在身份上和運作方式上,才完全與私有企業沒有任何區別的企業。這種身份上和運作上的正常化,一定會賦予國有企業真正的活力和競爭力,在與私有企業競爭的過程中,才有可能真正依靠自己的實力去實現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同時,國有企業特有的腐敗、低效問題也會都將不復存在。

視頻

徐清源-國有企業中長期激勵操作要點解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