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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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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名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目錄

名詞解釋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將國債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國債的交易行為。

通過賣出一筆國債以獲得對應資金,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從對方購回同筆國債的為融資方(申報時為買方);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購得對應的國債,並在約定期滿後以事先商定的價格向對方賣出對應國債的為融券方(申報時為賣方)。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擔保制度,指定交易場所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可以開展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要素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基本要素必須包括國債品種、交易方向、價格、回購期限、回購數量等。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操作要求

結算: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以淨價價格報價、全價價格結算。投資者必須有足額的資金或指定券種的國債用於結算。

最長期限: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最長期限為1年,市場主管部門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的期限。

交易規模:投資者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進行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時,交易規模不得超過控制上限。

具體申報規則:

以上交所為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淨價)進行申報;

(二)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三)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四)交易單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六)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採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費用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