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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是根據1988年9月9日第21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的國務院主管台灣事務的辦事機構。

機構簡介

1991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決定,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

該辦公室遵循黨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方針、政策,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涉台事務;對各部門、各地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制定涉台事務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主要職責

1、研究、擬訂對台工作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

2、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台工作:檢查了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對台方針政策情況。

3、研究台灣形勢和兩岸關係發展動向: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草擬涉台的法律、法規,統籌協調涉台法律事務。

4、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授權,負責同台灣當局及其授權社會團體[1]談判及簽署協議文件的有關準備工作。

5、管理協調兩岸通郵、通航、通商事務;負責對台宣傳、教育工作和有關台灣工作的新聞發布;處理涉台的重大事件。

6、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和指導對台經貿工作和兩岸金融[2]、文化、學術、體育、科技、衛生等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以及兩岸人員往來、考察、研討等工作,國際會議的涉台工作。

7、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設11個職能局和機關黨委,分別是:秘書局、綜合局、研究局、新聞局、經濟局、港澳涉台事務局、交流局、聯絡局、法規局、投訴協調局、政黨局,機關黨委(人事局)。

1、秘書局負責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秘書、會議、通信、信息工作;負責檔案、報刊、圖書資料工作;編輯刊物;負責機關財務、房產、基本建設、物資設備、環境秩序管理及後勤服務的規劃、協調與監督,承辦重要活動會務、接待工作,負責赴台審批辦理工作,聯繫各地各部門涉台機構。

2、綜合局負責承辦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部門與台灣當局授權的團體和人士進行協商談判;負責並歸口管理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的聯繫事宜;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處理涉台突發事件和兩岸雙向遣返及有關問題;按照《海協會章程》,開展與島內、海外團體和人士的聯繫與合作。管理台屬及台胞捐贈工作。

3、研究局負責研究台海形勢和兩岸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研擬相關政策和提出工作建議,指導並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對台調研工作。

4、新聞局負責涉台新聞工作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負責台灣記者來大陸採訪及兩岸新聞交流合作的管理規劃;負責指導各地、各部門的涉台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台辦新聞發布工作。

5、經濟局負責管理和協調兩岸「三通」事務;統籌協調和指導對台經濟工作;研究協調對台商投資和赴台投資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草擬對台經濟、貿易、金融、科技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並負責協調和檢查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協調對台重要經貿項目和活動;指導、管理台資企業協會,負責對台資企業的政策指導及服務工作。

6、港澳涉台事務局負責協同有關部門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台工作中有關事務。

7、交流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兩岸文化、教育、科技、影視、出版、體育、衛生、社科、民政、民族、宗教、民間信仰、工會、青年、婦女、基層民眾等交流事宜;研究兩岸人員往來有關政策。

8、聯絡局負責對台有關政黨和團體等聯絡工作,承擔台灣重要團組和人士來訪等接待安排工作,指導並協調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台辦的對台聯絡工作。

9、法規局負責研擬涉台法律政策,研擬審核涉台法律法規,研究台灣地區涉及兩岸關係法制動態,指導協調涉台法律事務,審批管理兩岸法律交流事項,辦理本部門依法行政事宜。

10、投訴協調局負責協調處理重大、複雜的台灣同胞投訴案件;指導檢查各地台辦的台胞投訴案件的處理;組織各地台辦投訴協調工作經驗和信息交流,通報台灣同胞投訴案件處理情況;負責台胞、台屬來信來訪及涉台維穩工作;承擔國共兩黨有關機構保護台商合法權益工作平台的聯繫、服務工作;承擔台商權益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責。

11、政黨局負責開展對台灣政黨、政治團體的研究;承辦黨際交流平台相關事宜;協調、指導與台灣主要政黨和重要政治團體的交流。

12、機關黨委(人事局)負責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領導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工、青、婦等工作。

負責機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勞資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承辦機關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報批、政治審查、護照、簽證工作以及外派幹部的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台辦主要幹部的情況;組織指導本辦及全國對台工作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

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