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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英语: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缩写:SASAC),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2003年设立[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正部级直属特设机构。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对有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部分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企业和其他特殊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

沿革

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4号)[2],决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保留监督一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职责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承担下列职能:

  1. 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3.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 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 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6.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7.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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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