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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官方英语译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缩写SACH),简称文物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

历史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设文化部文物局,主管文物、博物馆、图书馆事业。1951年10月1日,经政务院批准,文化部文物局撤销,文化部文物局与文化部科学普及局合并,成立文化部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化教育工作。1955年1月1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决定,成立文化部文物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馆事业。划出图书馆、文化馆事业部分,仍由社会文化事业管理局管理。1965年8月23日,文化部决定将图书馆事业再次划归文物管理局领导,改为文化部图博文物事业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图博文物事业管理局随文化部一起陷于停滞状态。为尽快恢复文物工作,1970年5月10日,国务院图博口领导小组成立,由国务院办公室直接领导,主管全国图书馆、博物馆和文物工作。197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撤销图博口领导小组,组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仍由国务院办公室代管。1982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和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五单位合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改为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为文化部内设机构。

1983年1月26日,国家文物委员会成立。国家文物委员会由文物、考古历史、建筑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是国家文物工作的咨询性机构,审议文物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等。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决定将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恢复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直属国务院,由文化部代管。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对外独立行使职权,计划、财政、物资分配等单列。

1988年6月16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改名为国家文物局[1]。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国家局,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

职责

根据《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文物局承担下列职能:

  1. 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文物认定、博物馆管理的标准和办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2.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3.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4.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5. 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国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6. 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7. 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8. 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9. 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10. 承办国务院及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

机构设置

根据《国家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文物局设置下列机构:

内设机构

  • 办公室(外事联络司)
  • 督察司
  • 文物保护与考古司(世界文化遗产司)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
  • 机关党委(人事司)

直属事业单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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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文物局名称的历次变更,中国社会科学网,2016-05-26
  2. 主要职责,国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