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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目录

内设机构

人民法院一般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实行立案、审判分离;审判、执行分离;审判、监督分离的原则: 办公室(文秘、总值班、督查、档案、财务、装备、后勤、[[]]保卫、外事、接待、计划生育、离退休等工作) 政治部(人事、干部、机关党建、宣传、教育培训等)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政策法律研究室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鉴定室 司法警察大队 立案庭(立案、申诉、申请再审、信访、审限流程管理、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等) 审判监督庭(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关,对整个审判过程的案件流转执行法院内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包括立案后的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司法统计、案卷评审、归档,以及对已发生效力的审判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等等)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行政审判庭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二庭、协调处)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民商案件仲裁中心 林业审判庭 若干基层法庭[1]

组织结构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2]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