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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ring Kungan(對話 | 貢獻) (创建页面,内容为“'''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1],法语: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称外交特权[3],是国际间为方便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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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交 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 , 又稱''' 外交 特權'''<ref name="《中国密报》编辑部2015">{{cite book|author=《中 国 密报》编辑部|title=《中国密报》第39期: 双王合演黄金马车双簧|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YUntCgAAQBAJ&pg=PT39|date=2015年11月3日|publisher=中国密报杂志社|isbn=978-1-68182-231-0|pages=39–|access-date=2020年7月27日|archive-date=2020年7月30日|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730171418/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YUntCgAAQBAJ&pg=PT39|dead-url=no}}</ref> , 是國際間為方便 外交 代表執行正常職務 ,各 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 外交 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 的 ,故為'''絕對豁免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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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豁免 | + |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 絕對豁免權]] 和[[功能性豁免權]]。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 外交 關係 公 約]] 》 ,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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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现代意义上的 外交 始于17世纪 的[[欧洲]]<ref>{{cite book|title=国际关系基本理论导读|url=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NbVMAAAAMAAJ|year=2001|publisher= 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access-date=2020-07-27|archive-date=2020-08-12|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00812171357/https://books.google.com/books?id=NbVMAAAAMAAJ|dead-url=no}}</ref>。《[[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 官 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這些外交官若因 犯法被母 國 取消豁免, 則 需在 該 派遣 國 受法律制裁。一般 來說 一名外交官在他所 駐 的 國 家 裡 的 確 犯法的 話 ,因 為 豁免 權 的保 護 不受刑,但是所在 國 也 會 予以 驅 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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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交通 訊 一般 視 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 許攜帶 任何文件通 過[[邊 境]] 而不受搜查。[[ 外交 郵 袋]] 也不受[[ 海 關]] 或 邊 防的 檢 查。但是近年 裡 由 於[[竊聽]] 和[[偵 探系 統]] 的日新月 異 ,甚至不用 開啟郵 袋亦能得知 內 容物,不 過這種 行 為 一旦被 發現 的 話屬於嚴 重的冒犯行 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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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各 國[[聯合國會員國列表|駐聯 合 國 代表]] , 須 前往美 國紐約[[聯 合 國總 部大 樓]]議 事及 執 行公 務時 , 雖 非以 駐 美外交人 員 身 分進 入美 國國 境,但在美 國 移民部门及海 關 亦 認 定 駐聯 合 國 代表等同 於 他 國駐 美外交人 員 ,可 經 由美 國 入境 關 卡的外交通道特 權 通 過 ,且其 攜帶 物品、文件及[[ 外交邮袋|外交郵袋]] 亦不必接受美 國 海 關檢 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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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 容== | |
− | + | 外交豁免 權與 特 權雖 常 視為 同 義 ,仍有些 許 差 異 。豁免 權 主要指刑事之相 關 豁免;特 權 的 範圍 除了不可侵犯 權 外,亦因使 館 用地及人 員屬 派 駐國 所有,故免 繳納 其 駐 在 國稅務並 有通 訊 保密及旅行自由等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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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外交豁免 權適 用 於 任何外交代表,不 論 是常 駐 代表或 臨時 使 節 ,也包括其有限的眷 屬 在 內 ,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 兒 。然而相 關 特 權 ,不一定 適 用 於 所有驻外文官、 領 事人 員 、 職員 、及其家 屬 ,如美 國 的相 關規 定, 雖 符合 維 也 納 外交 關係 公 約 , 對 外交人 員 的身份 別 有少许差 別 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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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 | + | ===絕對 豁免 權=== |
− | + | *絕對 豁免 權 主要 內 容: | |
− | + | ** 刑事 訴訟 之豁免,可不受 駐 在 國[[ 刑事]] 追 訴 。 | |
− | + | ** 民事 與 行政管 轄 豁免,不受[[強 制 執 行]] 及 處 分、 駐 在 國 中央地方各 項稅務 之 繳納義務 。 | |
− | + | **證 人 義務 豁免: 無 出庭作 證 之 義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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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絕對 豁免 權 例外事 項 : | |
− | + | **為 供 給 特定服 務 之 費 用,例如外交官 繳 交所使用的水、 電費 等。 | |
− | + | ** 民事法的物 權 行 為 不在豁免 範圍 ,例如:土地、 動產 及日用品的 買賣 交易等。但代表派 駐國購 置使 館 用途的不 動產 ,不在此限。 | |
− | + | ** 以私人身 分 非代表派 駐國進行繼 承事件 訴訟 , 為遺囑執 行人、 遺產 管理人、 繼 承人或受 遺贈 人等。 | |
− | + | **於駐 在 國 非公 務範圍內 的 專業與 商 務 活 動 , 應屬 私人 經濟 活 動 ,受所在 國 法律之 約 束。 | |
− | + | ** 派 駐國 外交官主 動於駐 在 國 提起 訴訟 , 則 不享有豁免 權 ,外交官 針對 一件案件提起 訴訟 ,被告 當 事人提出反 訴時 , 駐 在 國 司法 機關 依然可以 審 理及判 決該 外交官 員 ,而不受此外交豁免 權 限制。 | |
− | + | **拋棄 外交豁免 權 , 拋棄 外交豁免 權與 否 為 派 駐國 之 權 利, 並須 明示,不受 該 名外交人 員個 人自主 決 定。例如:美 國 曾 發 生[[ 格 魯 吉 亞 共和 國]]駐 美大使 駕車 肇事 並 撞死 當 地少女,美 國 群情 譁 然,使美 國總統 要求[[ 格 魯 吉 亞]]總統[[ 爱德华·谢瓦尔德纳泽]]捨棄 外交豁免 權 ,交由美 國 司法 機關審 判 該 公使,最 後 格 魯 吉 亞 予以答 應 。即使派 駐國 不 認 同, 駐 在 國 亦可 選擇將該 外交代表列 為 不受 歡 迎人物,若派 駐國 不 將 被列外不受 歡 迎的外交代表召回或解除 職務 , 駐 在 國 可以不再承 認 其外交人 員 的身份 並 予以 驅 逐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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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功能性豁免 權=== | |
− | + | 相 對於絕對 豁免 權 的是''' 功能性豁免权''' ,其指特定 國際組織 或非邦交 國 ,及非国家政治实体之外交代表 機構 , 與設 置地或 駐 在 國簽 署 協 定,其 組織 人 員 得享有部分豁免 權 利,如[[國際貨幣 基金 組織]] 、[[ 中 華 民 國]]與[[ 美 國]] 互 設 代表 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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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甚多 國際組織總 部 設 在美 國 ,因此 這 些 國際組織 和美 國簽 有 協 定, 國際組織職員 享有 屬 功能性之外交豁免 權 ,即在 執 行公 務時 的行 為 不受 駐 在 國 法律管 轄 ,且 僅 限 於職員 本人。而豁免 權 必 須當 事人在 審 理中提出主 張 ,且是否 執 行公 務 仍由 駐 在 國 法官 認 定,因此 駐 在 國 司法及 檢調單 位依然可以起 訴審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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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貨幣 基金 組織]]則規 定, 職員僅於「執 行公 務時 ,可豁免 於 法律程序 」<ref>{{cite news |author=<!--Staff writer(s); no by-line.--> |title=裸侵女工「非職務相關」 難獲 外交 豁免權 |url=http://paper.wenweipo.com/2011/05/17/GJ1105170010.htm |newspaper= |location= |date=2011-05-17 |access-date=2017-07-24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730113029/http://paper.wenweipo.com/2011/05/17/GJ1105170010.htm |archive-date=2017-07-30 |dead-url=yes }}</re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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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外交 特權=== | ||
+ |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 ||
+ | *通訊 保密 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 ||
+ | *人身及財產 不可侵犯,外交人 員 的人身及其家 屬 不受任何方式之[[ 逮捕]] 或[[ 拘禁]] ;[[大使館| 使 館]] 馆舍,包括 辦 公使用及 館長 寓邸之建物等不得侵犯,且免受[[ 搜索]] 、[[ 扣押]] 、 徵 用、或[[強 制执行]] 。 從現 代 國際 法的理 論 角度,使 館 仍然 屬於 其所在 國 的 領 土,因此使 館 本身 沒 有提供[[ 庇 護]] 的法理依 據 。然而,由 於維 也 納 外交 關係 公 約規 定了使 館絕對 不得侵犯,因此位 於 其所在 國尋 求[[ 政治庇 護]] 的人士常以 進 入使 館 、 領 事 館 以 獲 取事 實 上的庇 護 ,例如[[陳 光 誠]]進 入[[ 美 國駐華 大使 館]] 、[[ 朱利安·阿桑奇]]進 入厄瓜多 爾駐 英 國 大使 館 、[[脫 北者]]進 入[[韓國駐華 大使 館]] 。 | ||
+ | * 派 駐國 可使用 國 家象 徵 物 於 其外交代表 機構 ,可 將 派 駐國 之[[國 旗]] 、[[國 徽]] 置 於 馆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 ||
+ | * 免 納繳稅 金及免役 務 ,免 納[[關稅]] 、其他 國 家、 區 域或地方性[[稅 金]] 及其役 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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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1年10月1日 (五) 22:12 的最新修訂
外交豁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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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又稱外交特權[1],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歷史
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始於17世紀的歐洲[2]。《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國取消豁免,則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一般來說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因為豁免權的保護不受刑,但是所在國也會予以驅逐。
外交通訊一般視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受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不過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的話屬於嚴重的冒犯行為。
各國駐聯合國代表,須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議事及執行公務時,雖非以駐美外交人員身分進入美國國境,但在美國移民部門及海關亦認定駐聯合國代表等同於他國駐美外交人員,可經由美國入境關卡的外交通道特權通過,且其攜帶物品、文件及外交郵袋亦不必接受美國海關檢查。
內容
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因使館用地及人員屬派駐國所有,故免繳納其駐在國稅務並有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駐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少許差別待遇。
絕對豁免權
- 絕對豁免權例外事項:
- 為供給特定服務之費用,例如外交官繳交所使用的水、電費等。
- 民事法的物權行為不在豁免範圍,例如:土地、動產及日用品的買賣交易等。但代表派駐國購置使館用途的不動產,不在此限。
- 以私人身分非代表派駐國進行繼承事件訴訟,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等。
- 於駐在國非公務範圍內的專業與商務活動,應屬私人經濟活動,受所在國法律之約束。
- 派駐國外交官主動於駐在國提起訴訟,則不享有豁免權,外交官針對一件案件提起訴訟,被告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駐在國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審理及判決該外交官員,而不受此外交豁免權限制。
- 拋棄外交豁免權,拋棄外交豁免權與否為派駐國之權利,並須明示,不受該名外交人員個人自主決定。例如:美國曾發生格魯吉亞共和國駐美大使駕車肇事並撞死當地少女,美國群情譁然,使美國總統要求格魯吉亞總統愛德華·謝瓦爾德納澤捨棄外交豁免權,交由美國司法機關審判該公使,最後格魯吉亞予以答應。即使派駐國不認同,駐在國亦可選擇將該外交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若派駐國不將被列外不受歡迎的外交代表召回或解除職務,駐在國可以不再承認其外交人員的身份並予以驅逐出境。
功能性豁免權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 甚多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因此這些國際組織和美國簽有協定,國際組織職員享有屬功能性之外交豁免權,即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且僅限於職員本人。而豁免權必須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主張,且是否執行公務仍由駐在國法官認定,因此駐在國司法及檢調單位依然可以起訴審理。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則規定,職員僅於「執行公務時,可豁免於法律程序」[3]。
外交特權
- 旅行自由權,除國家安全禁限區(例如軍事基地)外。
- 通訊保密權,可採外交郵袋、外交信使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館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等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從現代國際法的理論角度,使館仍然屬於其所在國的領土,因此使館本身沒有提供庇護的法理依據。然而,由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了使館絕對不得侵犯,因此位於其所在國尋求政治庇護的人士常以進入使館、領事館以獲取事實上的庇護,例如陳光誠進入美國駐華大使館、朱利安·阿桑奇進入厄瓜多爾駐英國大使館、脫北者進入韓國駐華大使館。
- 派駐國可使用國家象徵物於其外交代表機構,可將派駐國之國旗、國徽置於館舍、大使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 免納繳稅金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及其役務。
參考文獻
- ↑ 《中國密報》編輯部. 《中國密報》第39期: 雙王合演黃金馬車雙簧. 中國密報雜誌社. 2015年11月3日: 39– [2020年7月27日]. ISBN 978-1-68182-2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7月30日).
- ↑ 國際關係基本理論導讀.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1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 ↑ 裸侵女工「非職務相關」 難獲外交豁免權. 2011-05-17 [2017-07-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