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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法令

中文名: 安娜法令

颁布组织: 英国议会

颁布时间: 1709年

又 称: 安娜女王法令

安娜法令(该法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是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其名称是后人为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之名。从这部法律的内容来看,“购买者”指的是从作者手中购买了一定无形产权的人,即印刷商与书商,并不是指一般的图书购买人。该法规定,当时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其作者拥有为期21年的重印独占权,当时尚未出版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14年,如果14年期满后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该法还规定作者应到文具商公司去登记,图书出版后应向某些大学和图书馆送样书9本。该法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图书的印制发行,对于作品的公开演出、改编以及艺术作品都未提及。《安娜法令》废除了皇家颁发许可证制度,承认作者是版权保护的主体,对作者实行有限制的保护,这在版权史上是一次飞跃,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对世界各国后来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

基本内容

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法令意义

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限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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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