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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买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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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买扑制度介绍早在唐末五代的时候就有了招标的雏形,到了宋代,政府招标已经有了固定而又详细的流程。宋代的招标名为“扑买”,也被称作买扑。“扑”是竞争、博弈的意思,“买”就是买卖、交易的意思。两个字合起来就是“竞价交易”的意思。[1]

辞海》把“买扑”解释为宋元的一种包税制度,其实这并不完全准确。宋代的“买扑”被广泛用于商铺、官田、征税权、政府采购等交易。宋代的“买扑”制度相当完善,从“标的”估价、公告招标到投标、评标,以及最后的公示,一系列的流程详细而又透明。

宋代的招标——程序严谨、制度成熟

1.“买扑”的招标方式在宋元被广泛使用

宋代虽然没有“招标”这样专业的词汇,但是已经有了相类似的交易方式。宋代把招标叫做“买扑”,“买扑”也被称作“扑买”,宋代的政府在招标前会对标的先估价。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若累界(营业额)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如增亏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为额。”标的设定好以后,就会出告示,详细说明竞拍的内容。

之后会展开招标程序,《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在评标的时候,必须由多名相关官员在场的条件下,开柜拆封。拆封过程允许公众观看,出价最高者胜出。

宋代灭亡以后,买扑制度不但没有继续演进,反而渐渐消亡了。元代仅继承了宋代在税务方面的买扑,明清时期几乎完全废弃了宋代的买扑制度。《元史辞典》这样解释元代的扑买:“即出资向官府买得某地某项赋税的征收权,自行征税。”

到了明清时代,买扑制度被完全舍弃,但是政府沿用了一些买扑制度中的流程。比如明清时代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职业——算房,算房的工作就是造价。在政府或者皇家建筑大型宫殿或者其他建筑物时提供预估、销算,这门职业已经很接近今天的评估机构了。

明清的算房相当于把买扑制度中的第一个步骤“估价”更加制度化、部门化和专业化了。相应的工程预算主要参考的是宋代编纂完成的《营造法式》,通过对各种材料和工序的定额来做施工前的预算,更加有利于建筑工程的具体实施、财政预估以及材料准备。

2.“买扑制度”的诞生与完善主要归功于宋政府的引导

宋代之前的朝代对于垄断性物品或者收税等权力都是紧紧地握在政府手中,以保证国库的收入。对于封建时期的政府来说,税收一直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从春秋时期管仲提出“官山海”思想,到汉武帝时期推广的“盐铁官营”制度,汉代的《盐铁论校注》认为:“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属少府。”专营税虽然一直饱受非议,但专营收入一直在政府的税收比例里节节上升。

宋代是封建社会时期商品经济最为发达的朝代,宋代的买扑制度得以出现并完善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引导。从宋初朝廷仅仅开放了盐和茶税的“买扑”,当时的买扑并不被重视,买扑者也多为当地豪民。

到了宋真宗景德年间,皇帝已经开始用诏书的方式阻止三司允许州豪强买扑酒务的行为。短短几十年,买扑的种类和买扑人的积极性已经有了极大的变化,这源于政府对买扑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更多的垄断品开放经营权。

从招标的流程上来看,宋代的“买扑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并且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贪污、作假的可能性。宋代经济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的巅峰,传统的专卖制、合约制已经渐渐不能满足政府对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要求。

于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买扑制度”以转让经营权、收税权的方式让利给百姓。“买扑制度”的诞生相对于以往的专卖制是很大的创新。

“买扑制度”符合宋代经济但存在很多缺陷

有的学者认为买扑是承包制,有的学者则认为买扑是包税制,其实查阅宋代的史书记载可以发现,两者是共存的。

在涉及生产和销售方面的酒、盐、茶、矿等类别时,就属于承包制,清代徐松编纂的《宋会要辑稿补编·榷茶》中记载:宋太宗诏曰“先是募民掌茶盐榷沽……自今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而对于垄断性质的商税和津渡,则属于包税制。

1.宋代的买扑制度的人性化制度

简单地说,承包制是买扑人需要自己生产、经营、销售的。包税制,则是买仆人买下了收税权,代替政府向百姓征收税务的一种合作方式。涉及具体的官田、商铺或者宅地,则采用“实封投状法”。

实封投状法过程是比较公正客观的。类似酒、盐、茶的承包的期限到期之前,官府会询问原承包人是否愿意继续承包,如果承包人愿意继续承包,官府通常会给予一定优惠,并且接下来的承包费可以“分期付款”。

如果原承包人不想继续承包,那么官府会重新招标,在新的承包价格公示以后,官府会再次询问原承包人是否愿意中标价格买下标的。

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供具回报”。

即便是重新超标投标了,官府仍旧希望原承包人能够继续承买。一方面出于人性化考虑,另一方面经过几年时间的运营,原承包人的经营能力一般会得到官府的认可,出于稳妥起见,当然希望与原承包人继续合作。

在买扑人中标以后,通常会对百姓公示结果。在中标人的承包期内,即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价格,官府也不能转让。《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道:“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而承包人则需要按时缴纳课税,如果发生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政府一般会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

人性化的制度和公平公正的透明过程创造了良好的交易条件,这使买扑制度在宋代兴盛一时。而且把税务和一些垄断性的商品承包出去,既方便了官府的管理,又增加了税收,减少了政府开支。同时由于承包人都是花费高价买下的权利,所以在承包期内会积极生产提高利润,因此也直接促进了生产的积极性。 .买扑制度的失败是必然的

买扑制度也有很多弊端。政府的干预是一大因素,当无人买扑的时候政府可能会强行让商人买扑。

宋元时期的学者编写的《文献通考》中记载:“民间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当上一届的承买人承包到期后,不愿意继续承买了,因为无人竞标就强行让原承包人接手。也有地方官府在买扑坊场经营顺利时强行收为官监的事情,这类的事情就势必降低买扑人参加竞标的积极性。

而非政府因素通常是由于买仆人的经营不善导致的。当买扑人经营不善时,仍需要按照约定缴纳高额的买扑课利。这就导致买扑人常常倾家荡产,甚至会连累保人。《文献通考》中记载:“大率一县之内,上中等户因买坊场及充壮保而失业破产者,十常四五”,如此高的破产率说明买扑制度在标的预算、风险评估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

也有包税制买扑者勒索普通百姓,强令销售产品、强行征税或者通过费的现象。这样的弊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或者相关政策消除,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官府作为监管者监管不力时,普通百姓就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在众多漏洞的综合之下,买扑经这样的失败是必然的。

总结

虽然宋代的买扑制度存在众多缺陷,但是“实封投状法”下的“买扑制度”仍然是一种非常优秀的官民分利方式。相对于之前朝代对茶、盐、酒等垄断品的“专卖制度”,买扑制度下的生产积极性远远高于官府经营的时期,买扑人为了偿还买扑课利并且盈利,会更加积极地提高生产力、减少生产成本、加大销售力度,这对于垄断品的生产是及其有利的。

而官府从生产运营方脱离出来,转变成监管者,这样既让一部分利于百姓,也有利于政府减少腐败现象。买扑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宋代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续资治通鉴长编》

2、《宋会要辑稿·食货》

3、《元史》

4、《宋会要辑稿补编·榷茶》[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