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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小威廉·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Jr)於1906年出生於新澤西州紐瓦克市,並在1997年去世。布倫南是愛爾蘭移民八個孩子中的第二個,在1956到1990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成為法庭歷史上任職時間最長、最有影響力的法官之一。布倫南就讀於哈林頓高中,成績優异,後來被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錄取。在本科期間,布倫南跟馬喬裏·倫納德結婚,育有三個孩子。畢業後,他就讀於哈佛法學院,繼續成為表現最出色的學生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布倫南作為少校參軍,在1942-1945年間為軍械師從事法律工作,最終獲得上校軍銜。[1]

布倫南以不諱公開自己自由主義的思想而聞名,包括反對死刑和支持女性墮胎權等。[2]布倫南撰寫了許多維護個人自由的案例,包括貝克訴卡爾案(1962年)確立了“一人一票”原則;以及德克薩斯訴約翰遜案(1989年)列名焚燒美國國旗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在布倫南作為最高法院法官的最後一次投票中,支持新增關於廣播和電視臺的黑人平權。他出庭期間撰寫了1200多篇意見書。最後在1990年,由於健康狀況下降而退出法庭。[3]

布倫南成為了20世紀最有影響力的大法官之一。在1989年,新澤西州澤西市的哈德遜縣法院為紀念布倫南而已他名字命名法院。1993年授予布倫南總統自由勳章的柯林頓總統說,布倫南對人權法案的貢獻鼓舞了無數年輕的法律系學生。[4]

美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件

在1960年,紐約時報刊載廣告,聲援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博士。廣告中用了阿拉巴馬州警員打壓民權運動的照片,可是報導內容其實部分失實。於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長蘇利文為此誹謗提出指控。雖然案件一路敗訴,卻在美國最高法院出現逆轉,以9:0的票數贏出。布倫南於美國紐約時報訴蘇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的案件判決書寫下一句名言:「在自由的辯論下,錯誤言論是無可避免的,囙此如果言論自由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就必須受到保護。」他認為為了保護言論自由,錯誤的言論也應該受到法律保障。他認為媒體的報導即便有部分失實,但除非被報導當事人能證明媒體錯誤的內容存有惡意,或刻意以錯誤內容詆毀當事人,而當事人因該報導受到利益的損害,否則政府官員不能因錯誤內容提起誹謗控訴。布倫南認為媒體應該在討論公共事務,或對政府官員作出責備時不會受阻礙,成為現在的「真實惡意原則」。[5]

相關視頻

Justice William J Brennan
William Branham challenged by 350 full gospel ministers
USA: WASHINGTON: FINAL RESPECTS PAID TO JUDGE WILLIAM BRENNAN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