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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初沿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置承政、参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改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衔。
 
 据《清史稿‧职官志》记载:初沿明制,设都察院。天聪十年,谕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崇德元年,置承政、参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参政满、蒙、汉理事官各二人,后省。顺治元年,改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满、汉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协理院事,各二人。汉左佥都御史一人,先用汉军,后参用汉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抚,并以右系衔,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督、抚坐衔。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衔。
 
[[File:宋祁诗人桃花.jpg|350px|缩略图|右|<big>宋祁诗人(诗意)</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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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归·一水清波驶'''》是[[宋祁]]的作品之一。
 
 
宋祁(公元998年~公元1061年),字子京,小字选郎 。祖籍安州安陆(今[[湖北省]]安陆市) ,高祖父宋绅徙居开封府雍丘县 ,遂为雍丘(今河南商丘[[民权县]])人  。是北宋官员、著名[[文学家]]、史学家、词人。司空宋庠之弟,宋祁与兄长宋庠并有文名,时称"二宋"。[[诗词]]语言工丽,因《玉楼春》词中有"红杏枝头春意闹"句,世称"红杏尚书<ref>[https://www.sohu.com/a/135237206_403169 红杏尚书宋祁的个人简介 ],搜狐,2017-04-20</ref>"。范镇为其撰神道碑。推官
 
 
[[宋仁宗]]的时候,宋三馆(昭文馆、集贤院、史馆)所藏图籍,有错误、杂乱、残缺不全的书,于是命宋祁和翰林[[学士]]张观、知制诰<ref>[http://xh.5156edu.com/html5/18180.html 知制诰],在线汉语字典</ref>李淑等人,审查定勘馆阁正副样本,定其存废,有错误重复的地方则删去,里面有残缺不全的地方,予以补写校正,仿唐《开元四部书目》的书体,著为目录名《崇文总目》。宋祁又与欧阳修合撰《新唐书》(原名《唐书》,为区别五代后晋时官修的《旧唐书》,故称《新唐书》),加录唐代学者自著之书,有28469卷。《新唐书》修订对研究唐代学术文化多有帮助。
 
 
<center>北归·一水清波驶</center>
 
{{Cquote| 
 
一水清波驶,还将桧檝归。
 
 
缨緌成素滥,猿鹤恐长违。
 
 
斗外城隅出,云端阙影微。
 
 
定知朝夕鸟,却望汉台飞。
 
|[北宋]宋祁}}
 
  
 
== 参考资料 ==
 
== 参考资料 ==

於 2022年8月25日 (四) 14:14 的最新修訂

左都御史 左都御史(又稱總憲)明清時期都察院主管,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設左、右各1人,正三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升為從一品。其右都御史為總督之兼銜,不設專員。

都察院職能

左都御史,又稱總憲,明清時期都察院主管,掌院事。明洪武十六年(1383年)設左、右各1人,正三品。十七年升正二品。洪熙元年(1425年)南京都察院設都御史1人。清順治五年(1648年)定製,滿、漢各1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二品。十六年(1659年)改並二品。雍正八年(1730年)俱升為從一品。其右都御史為總督之兼銜,不設專員。

以左都御史為長官的都察院,除"職專糾劾百司"之外,還有兩項重要職能,其一為天子耳目,即所謂的言官,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風聞奏事;其二為重案會審,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歷史記載

明代都察院及左都御史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

根據《明史‧職官志》記載: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下設十三道監察御史共一百餘人,均為正七品。其它還設有經歷司、司務廳、照磨所、司獄司等機構。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等員。

清代都察院及左都御史

左都御史掌管都察院,初制,滿員為一品,漢員為二品。順治十六年並改二品。康熙六年仍升滿員為一品,九年並定正二品。雍正八年升從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滿、漢二人。其屬除經歷司、筆帖式外,有十五道掌印監察御史。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率科道官矢言職,率京畿道糾失檢奸,並豫參朝廷大議。凡重辟,會刑部、大理寺定讞。祭祀、朝會、經筵、臨雍,執法糾不如儀者。左副都御史佐之。十五道監察御史掌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各核本省刑名。

據《清史稿‧職官志》記載:初沿明制,設都察院。天聰十年,諭曰:"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者,許直言無隱。"崇德元年,置承政、參政各官。崇德二年定承政一人,左、右參政滿、蒙、漢理事官各二人,後省。順治元年,改為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滿、漢各一人。左副都御史協理院事,各二人。漢左僉都御史一人,先用漢軍,後參用漢人,乾隆十三年省。外省督、撫,並以右系銜,即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為督、撫坐銜。乾隆十三年停右都御史銜。

參考資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