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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是从事建筑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它是建筑生产力发展和建筑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一般受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制约。

建筑企业

构成建筑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①有一定的生产对象和经营目标;②拥有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③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④拥有一定数量和技术水平的劳动队伍;⑤具备以上条件,依法登记,获得批准,在银行开户,具有法人资格者。中国建筑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担负的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为社会提供建筑产品和劳务;在生产过程中实现价值增殖创造国民收入,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积累。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筑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特点:①多种经济并存,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地位;②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③确立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并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保障;④建筑企业的局部利益服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

设置原则建筑企业的设置,一般受社会经济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制约。中国建筑企业的设置按以下原则:①地区化,即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形成各类经济中心,按地区建设规模及辐射能力部署建筑力量;②专业化,按照建筑产品性质,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见建筑生产专业化和联合化);③联合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把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制品生产及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分别组合在不同的联合体中,如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企业,材料综合加工联合企业,科研、设计、施工一体化联合企业和综合开发企业等,充分发挥资金和技术优势,提高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设备的利用程度,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设速度。

类型中国建筑企业的分类有:①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以及各类合资经营的企业;②按管理形式分为区域型、城市型和现场型企业,还有专事承担海外工程的企业;③按专业化分类时,有按产品对象分的冶金铁路化工电力等专业企业;也有按工艺专业化分的基础、结构吊装、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等专业化企业。

随着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中国建筑企业将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合理安排产供销活动,有权支配自留资金、任免干部、自行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建筑产品价格,以充分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进取性,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世界建筑企业概况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建筑业发展了专业化的大型联合企业,如住宅建造联合企业、冶金建设联合企业、电站建设联合企业等。这些联合企业有自己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供应基地和构配件预制厂,大部分建筑生产过程在工厂内进行,现场主要进行基础施工和上部建筑的装配与设备安装。在资本主义国家,大型的联合企业和小型的专业化企业同时发展。大型联合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能包揽新技术研究开发、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和施工组织管理等多种业务,通常作为总承包人在国内和国际建筑市场进行竞争。小型企业多从事模板、砌筑、装修、金属结构安装、电气设备和卫生设备安装等专业,作为分承包人发挥自己的专长,与大型企业形成互相依存的关系。[1]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行业10大企业豆丁网,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