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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源代码

  开放源代码

开放源代码(Open source code)也称为源代码公开,指的是一种软件发布模式。一般的软件仅可取得已经过编译的二进制可执行档,通常只有软件的作者或著作权所有者等拥有程序的原始码。有些软件的作者会将原始码公开,此称之为“源代码公开”,但这并不一定符合“开放源代码”的定义及条件,因为作者可能会设定公开原始码的条件限制,例如限制可阅读原始码的对象、限制衍生品等。

目录

简介

开放源代码软件源于自由软件开源运动,简称开源软件。是指那些源代码公开,可以被自由使用、复制、修改和再发布的一系列软件的集合。开源软件许可证,是对开源软件进行规范的授权合同,也可以称为授权协议书。其类别繁多,在选择适用上,了解彼此的权利让渡程度是其关键因素。开放源代码软件就是在开放源代码许可证下发布的软件,以保障软件用户自由使用及接触源代码的权利。这同时也保障了用户自行修改、复制以及再分发的权利。简而言之,所有公布软件源代码的程序都可以称为开放源代码软件。 开放源代码有时不仅仅指开放源代码软件,它同时也是一种软件开放模式的名称。使用开放源代码开放模式的软件代表就有GNU/Linux操作系统。严格地说来,开放源代码软件与自由软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符合开源软件定义的软件就能被称为开放源代码软件(开源软件)。自由软件是一个比开源软件更严格的概念,因此所有自由软件都是开放源代码的,但不是所有的开源软件都能被称为“自由”。但在现实上,绝大多数开源软件也都符合自由软件的定义。比如,遵守GPL的软件都是开放的并且是自由的。

评价

程序散布时必须包括源代码与其所编译的形式。假若程序在散布时并未附加源代码,其必须以一公开方式,在不超过合理的复制成本下,让人得以取得源代码,例如可以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供入下载。这里所谓的“源代码”,必须是程序设计者最易于修改程序的形式,故意混乱源代码或是以所谓的中间形式,如预处理器、或编译程序所处理后的结果是不被允许的符合开放源代码定义的授权,可以禁止他人以修改的形式散布源代码,除非此一授权允许基于修改程序的目的,而采取“附加档案”的方式以区别此一部分非原创作者所创作。此一授权必须明确允许被授权人对于所修改的软件有加以散布的权利。此外,授权内容得要求衍生作品必须附加不同于原软件的名称或版本编号符合开放源代码定义的授权,不得对任何人或任何团体有歧视陛的规定。由于有些国家,包含美国在内,对于特定类型的软件进行出口管制,因此此类软件通常会有警告的标语,揭示此管制规定;但是在符合开放源代码定义的授权本身,并不包含此种警告标语在内。[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