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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
图片来自搜狐网

形式婚姻(Cooperative marriage),简称形婚,又称合作婚姻、互助婚姻。[1]形式婚姻是指为了某种目的与另一人举行婚礼或履行法律上的手续,保持名义上的夫妻身份,其目的包括利益共享、政治联姻等,本词条仅关注男女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关系。

形式婚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之间的互助婚姻模式,“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抵挡外界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恋爱关系。其中,承担家庭责任、争取个人自由和获得现实利益是同性恋者进入形式婚姻的主要动力,形式婚姻可能缓解社会和家庭催促同性恋者结婚的压力,但选择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并面对法律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儿童进行全面性教育,有利于消除公众对同性恋的误解和歧视,保障同性恋者的健康和福祉,营造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形婚注意事项

1、互相了解

即使是形婚,也需要对彼此有一些了解,如人品、性格、思想等,双方磨合好才更加方便日后生活。

2、签订协议

由于形婚的双方没有感情,在领证前要签订相关协议保证双方的利益,如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分割、遗嘱等。

3、慎重考虑

结婚是严肃之事,形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过大,在形婚前,要慎重考虑是否已做好一切准备。

4、孩子问题

双方需在结婚前确定好是否想要孩子,如何要孩子,如何抚养孩子,孩子日后的抚养费、生活费等费用如何分配等。

5、父母问题

两人虽是形婚,但在父母长辈眼中,就是真正的夫妻。因此,要了解怎么和对方父母相处,以及日后如何赡养父母。[2]

定义

形式婚姻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在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间的互助婚姻模式,也就是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登记结婚,组成形式上一夫一妻的家庭。而实际上,“夫妻”方在身体和人格上都保持独立,只是借助婚姻的形式满足家人和社会对其成员缔结异性婚姻的期待,与此同时,他们可能各自保持自己的同性恋爱关系。与骗婚不同,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会故意隐瞒自身的性倾向,以达到欺骗不知其性倾向的男人或女人与之缔结婚姻的目的。除同性恋之外的其他性少数群体也可能有形式婚姻的情况,但相对可见度低,证据不足。

社会背景

中国社会对于同性恋者的负面态度集中于忽视同性恋者,或用父母的关爱来裹挟同性恋者。中国同性恋者的父母、亲朋会密切关注其个人生活,并对其不合常规的生活方式和性别实践进行严厉批评。在这种环境下,同性恋群体会采用相对含蓄的手段回应家庭及社会对他们符合异性恋规范的愿望,形式婚姻现象极致展现了这种含蓄文化。

除同性恋者本人具有结婚压力外,同性恋者的父母也会遇到子女不婚为他们带来的困扰。部分父母在子女公开性倾向后依然希望子女进入异性婚姻,从而选择支持子女进入形式婚姻。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基础是家庭和宗法,也就是先有家族观念,再有人道观念。为了保证推动从家庭到宗嗣再到社稷环环相扣的伦理体制的正常运转,结婚及婚内生殖成为超神圣的性义务。在这种社会文化背景下,同性恋者父母的困难在于,他们不仅要接受同性恋子女,还要面对亲戚、邻居的眼光,甚至感到子女不婚有愧于祖先。在强制异性婚姻的社会环境下,部分男女同性恋者不愿意重复前几代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步入婚姻的悲剧,而选择了在同性恋社群内寻找异性与自己进行合作,以完成社会和家庭的期待。2015年,由同志商务网站举办的对18647位性少数者(同性恋、双性恋、泛性恋、无性恋等人群)的生活调查显示,约有5%的男同性恋者与3%的女同性恋者希望走入形式婚姻。

成因

满足家庭期待

满足原生家庭的期待是同性恋者进入形式婚姻相当重要的原因之一。很多同性恋者希望籍此履行孝道、承担家庭的责任,部分同性恋者会考虑在形式婚姻关系中生育。2008年,男性公益杂志《点》对100名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有24.0%的人考虑过形式婚姻,2.0%的人已经选择了形式婚姻。在考虑形式婚姻的人中,迫于家庭压力的占92.6%,迫于社会压力的占74.1%,希望生育孩子的占55.6%。

争取个人自由

形式婚姻也是某些同性恋者追求自由的方式,因为他们可以以建立自己的家庭为由与原生家庭拉开距离。无论在空间还是情感上,形婚的双方在离开父母后都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许多女同性恋者通过形婚远离了父母的压力,摆脱父母在婚恋问题上长期且持续的管制。表面上组成了新的家庭,实际上脱离了女儿和妻子的性别角色,获得了独立的居住空间。

获得现实利益

同性恋者也可能出于获取现实利益的考量选择形式婚姻。2014年,香港大学女性主义研究者王颖怡对我国南北五个城市形式婚姻现象展开了研究。研究发现,在许多工作场景中,尤其是在国有企业中,已婚人士更易受到提携,而工作中的社交场合,已婚身份背后的家庭责任感和家庭生活相关的话题也更易拉近职场中的人际关系。因此,有些男女同性恋者十分重视获取已婚的社会地位。一位参与访谈的女同性恋者相信,相比感情生活与和谐家庭,经济独立和赚钱能力才能带来更多的自由和选择权。这位女士选择了与一位高学历的体制内男同性恋形婚,因为中产阶级模范家庭的形象有助于她在商业投资中获得高额利润。因为在家中居于强势的经济地位,她更有底气表达对形婚配偶的不满,并有更多主动选择的机会,同时,她在这段关系中也有更高的议价权。

在形式婚姻中领取结婚证亦能为双方带来物质利益,例如外地户籍单身人士无法在上海购买房产,如选择生育,为孩子办理户口时也更有优势。由此可见,形式婚姻不一定是不得已的选择,同性恋者也可能因为婚姻红利主动选择形婚。

自我保护

有部分同性恋尽管意识到自己的性倾向,但自我认同比较低,内心也十分抵触自己的性倾向,故而选择形式婚姻来削减对自己的抵触感,是对自我的一种“交代”。另外一些同性恋者虽然可以正视自己的同性恋身份,但是在目前大众对同性恋接受度低下的情况下,选择不出柜。故这部分人会选择形式婚姻作为保护自己不受外界舆论非议的外壳。

还有一部分理想主义者对婚姻充满了憧憬和想象,认为婚姻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可以带来稳定生活的机制。在无法与同性伴侣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希望借由形式婚姻的方式获得稳定。

风险

心理压力

因大多数男女同性恋者走入形式婚姻都是为了承担家庭责任,在亲友面前维持夫妇亲密关系的假象成为了许多形婚者的必修课和压力来源。尤其是在被催促生育时,没有生育计划的形婚者会陷入新的尴尬境地 。

法律风险

选择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可能面对一些法律风险。财产分配是形式婚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同性恋者赠予婚姻外同性伴侣财产时可能需要与形式婚姻对象进行协商。形式婚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口头形式无效。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为避免债务问题,财产协议亦需告知第三人。为加强《婚前财产协议》的证据效力,形婚双方可以前往公证处进行公正,在制定协议时最好参考律师的意见。

除财产外,形婚双方也可能面临一些人身安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性义务,但因“婚内强奸”发生在一种性权利义务契约关系中,在法律判决时,一般不把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因此部分同性恋者担心对方因生育需求对自己施加性暴力

评价

对形式婚姻的反对

性少数群体中时常出现反对形式婚姻的声音,例如认为形式婚姻是在迎合社会上强制异性婚姻的规范,降低了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可见度,使大众增加了对性少数群体的偏见与歧视;形式婚姻是对性少数者身边亲友的欺骗行为,也是性少数者对自身感情的自我欺骗等。另外,也有文章指出,部分商业化软件和网站借由促成形婚牟利,实际上违背了性少数群体争取缔结同性法定婚姻权利的目标。

部分学者对个人在形式婚姻中的处境持谨慎态度。2014年,荷兰国际亚洲研究所研究员伊丽莎白·恩格布雷森(Elisabeth Engebretsen)在对三个案例进行深度访谈后,发现短期形婚虽然满足了家庭需要,但产生的压力完全需要形婚者承担。三个案例都描述了当事人在形婚中的压抑与内疚,也点明虽然部分女同性恋者可以通过形婚脱离原生家庭,但仍可能在异性恋性别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从事更多家务等无偿劳动。

对形式婚姻的肯定

另一种声音认为,人们不应当完全否定形式婚姻的作用。比如香港大学女性主义研究者王颖怡认为应当用“合作婚姻”来代替“形式婚姻”的称呼,以肯定性少数者在形式婚姻中的主动合作。王颖怡认为,步入形式婚姻的人不是简单的被动服从者,而是通过自身的策略调节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并拓展自己的生活空间的人。在这个语境下,男女同性恋者在这种活动中互相结为盟友,形成了新的关系模式,呈现了性少数社群更为多元复杂的现象。形式婚姻超越了真实和虚假的二元对立,试验性地创造了新的家庭想象,打破了家庭空间的稳定性和单一存在。

形式婚姻中的性别角色

形式婚姻正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名词,这一现象说明,形式婚姻正在打破人们以往对于婚姻的固有想象,例如由爱而婚、婚姻必定与浪漫爱结合、婚姻中必然存在性关系等。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形式,形式婚姻在诸多方面又以异性恋婚姻为模板进行参照,这说明传统的性别观念和婚姻观念(例如男性权威至上的观念,以及以父权制为基础而建立的伦理规范和社会文化秩序)仍在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不能简单地看成是两个无性别的人组成的互助小组,实际上,形式婚姻与传统婚姻间的差别常常引发形婚双方的争端。在没有浪漫爱的背景下,形式婚姻更凸显了男女双方对家庭生活的不同期待,特别是女方无需提供性服务时,形式婚姻往往异常脆弱。

女性在形式婚姻中的处境和传统婚姻中的处境有所不同。女同性恋者在扮演妻子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比男方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和情感付出,在没有浪漫爱的前提下,她们对这种分工方式更为敏感和不满。如果生育子女,孩子的姓氏问题也会使女同性恋者更深地意识到婚姻中的性别不平等。

总而言之,形式婚姻中的双方都认定对方是需要建立“平等交换”的目的性伙伴,双方(尤其是女性)更容易看出异性婚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谈判制定规则来令双方满意。

另外,走进形式婚姻后的男女同性恋者与同性伴侣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差异。男同性恋者相对来说限制更少,无论结婚与否都更有能力发展同性关系;而受传统性别观念与婚姻观念的影响(如“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社会对于女性成为“贤妻良母”角色的期望),女同性恋者则更容易在事业与个人生活方面受到束缚,保持单身或发展同性伴侣的机会相对更少。

相关影片

《喜宴》(1993)

影片信息

导演: 李安

编剧: 李安/冯光远/詹姆斯·沙姆斯(James Schamus)

主演: 赵文瑄/金素梅/归亚蕾/朗雄/米切尔·利希藤斯坦(Mitchell Lichtenstein)

类型: 剧情/喜剧/爱情/同性/家庭

制片国家/地区: 中国台湾/美国

语言: 汉语普通话/英语

上映日期: 1993年8月4日(美国)

片长: 108分钟

剧情简介

伟同是事业有成的男同性恋者,与男友赛门在美国过着幸福的同居日子,烦恼来自要用各种招数应对远在台北的父母的一次次逼婚。伟同被逼以“乖乖仔”形象修书一封声称会在美国结婚,没料父母想亲眼见证。无奈,他只得拉上来自上海的不得志的女艺术家葳葳“假婚”,想逃过一劫。

父母对葳葳相当满意,却对伟同的草率态度不满,为让父母满意尽快返回台北,伟同犹如“拼命三郎”使出了浑身解数。但人算不如天算,不断的波折使得父母的返台日期一次次推迟,令他和赛门的感情亮起“红灯”,而葳葳又意外怀上了他的孩子。似乎,伟同在强大的父母(传统)面前,只能选择去做一个“表面正常”的男人31。

影片讲述了在华人以家庭为本的文化中,进入形式婚姻的同性恋者与父母复杂的关系。从传统家庭对子女生育的渴盼、女性在婚姻中的角色到同性伴侣中的感情纠葛。

典型案例

李某1与贺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1与贺某均为同性恋者,为实现生育子女之目的,李某1的同性恋人曹飞波通过网络联系到贺某,并与李某1共同作为乙方与贺某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约定与甲方(贺某)自愿结成形式婚姻。婚后,李某1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诞下一子李某2。双方婚姻无感情基础,因婚生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协议离婚,李某1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李某1、贺某所生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基于此,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各方面因素,如思想品德、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生活作风等,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在子女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可优先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结合各方面条件,判定由李某1直接抚养为宜。贺某上诉虽表达愿意抚养子女,且有稳定收入和住房等,希望优先考虑随父生活,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不予采信。然而,法院判决的抚养权并非是不可变的,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还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出现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况,或者孩子十岁之后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