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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男,漢族,1964年9月生,籍貫湖南湘陰,中山大學哲學系中國哲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哲學博士,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8年1月12日,李嘉受賄案一審被判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李嘉
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
出生 1964年9月
國籍 中國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李嘉 性別
國籍 中國 民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4年9月 參加工作時間 1987年7月
畢業院校 中山大學 學歷 在職研究生
入黨時間 1985年5月 曾任 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中山大學電子系電子學專業學習;

1987.07——1991.09,中山大學團委幹事;

1991.09——1994.12,中山大學團委副書記(1993.03正科,1994.05副處);

1994.12——1996.01,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副部長(期間:1994.09——1997.12在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6.01——1996.11,共青團廣東省委宣傳部部長;

1996.11——1998.12,共青團廣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1994.09——1997.12在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1996.09——1997.01在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8.12——2001.07,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01.07——2003.05,共青團廣東省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2003.05——2005.12,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

2005.12——2006.01,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

2006.01——2007.01,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副市長;

2007.01——2010.07,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1999.09——2007.07在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專業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10.07——2011.01,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

2011.01——2012.02,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2——2012.05,中共廣東省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05——2012.11,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候選人,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2012.11——2016.03,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珠海警備區黨委第一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廣東省第十屆、第十一屆省委委員,中共廣東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廣東省十一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3月2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廣東省委常委、珠海市委書記李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1]

免去職務

2016年3月24日,珠海召開全市幹部大會,宣讀廣東省委有關決定:免去李嘉的珠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2]

經查,李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陽奉陰違、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進行非組織活動;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安排家屬及他人旅遊,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在公務接待中搞奢靡之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篡改本人檔案並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縱容和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巨額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嘉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特別是其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性質和影響惡劣、情節和後果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3月17日,李嘉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中共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李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李嘉利用其擔任中共廣東省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3]

一審開庭

2017年11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一案。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擔任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梅州市委書記、珠海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土地出讓、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8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4]

一審判決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